經查目前組務有關罷免提案規則節錄如下:
第二條 罷免提案手續
§1 罷免案應由符合提案資格的五位使用者作為提案人,於組務板聯名提出。
罷免案提案人應包括一位主提案人,四位聯名提案人。違者該提案無效。
罷免案提案人之資格如下:上站次數至少1000次(視同於本站註冊滿兩年)
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劣文1篇(含)以下
§4 四位聯名提案人應於罷免案發表後 72 小時內,以推文方式表達附議
推文內容應提供聯名提案人之相關資訊,範例如下:
推 聯名提案人(甲)註冊日期:
→ 聯名提案人(甲)上站次數:
→ 聯名提案人(甲)有效文章數:
→ 聯名提案人(甲)劣文數:
四位聯名提案人附議完成後,該罷免案視為「完成提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