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申訴] BuyTogether水桶判決不服

作者: pethamster (阿倉)   2017-08-10 13:50:30
回應c版主在前一篇回文的兩句話
: 只要是"合購板文章",皆須受合購板板規規範遵守合購文守則
: 謝謝
合購版版規內沒有"合購文守則"這種東西,
只有"合購文準則",
版主對版規居然比申訴人還要不熟?
是從來沒在意過?還是在裝瘋賣傻?
另回應r版主於本人前一篇回文下的推文
推 rainbowbaby: 無主的不具效力不是說不用合乎規範,而是不能約束推 08/08 09:33
→ rainbowbaby: 文者必須得跟團。再者,你的鏈接已屬禁開、非合購許 08/08 09:34
→ rainbowbaby: 可之連結,故原本就不能發文。 08/08 09:35
→ rainbowbaby: 照您這麼說,所有沒列出的仿品,沒公告,就不能水桶? 08/08 09:35
推 rainbowbaby: 無主與合購文的規範是一致的,僅是在發文格式上有所 08/08 09:41
→ rainbowbaby: 不同,並不是沒有規範,且一直以來都是這麼管理。 08/08 09:41
請參照版規縮圖
http://imgur.com/a/rnSxV
從圖中很明顯可以看出,
無主文、合購文各有各的準則,
既然都是準則,那麼從法律上來看,效力就是相等的,
沒有誰從屬於誰的問題,
而對於一頁商店的禁制僅出現在"合購文準則"內,
故版主不應該用B法條的限制或罰則去處分A法條內的行為,
這是非常基本的法律原則。
所以您說的"無主與合購文的規範是一致的",
在版規上看來是於法無據的,
您長期這樣管版,也無法改變於法無據"這一事實,
不會因為您長期這麼處理,就積非成是,
除非修改版規,修正無主文的發文相關規範。
另外,關於r版主您提到的仿品、禁品,
不要忘記,PTT是架設在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的學術網路之上,
本來就應該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規範,
縱使版規沒有特別註明,也一樣不合法,
不應該也不能讓它出現。
作者: rainbowbaby (小彩虹)   2017-08-10 14:05:00
我覺得你這叫做硬凹耶,你原先說什麼不具效力,我已告訴你是指沒有強制推文的板友就必須履行交易,不能依此提報黑灰人。而發文都要遵守規範,這點你是否同意呢?如果是,今天合購已經禁開,就非屬合購連結。一頁商店沒有任何資訊,揭露資訊過少,無從判別是否符規故禁開,若你今天是貼該fb粉絲專頁則可,但單一的一頁商店就是禁發文啊?另外也沒有什麼叫做積非成是,前板主foryaya發過公告文#1GW2zSMl (BuyTogether) 就有提到,無論是無主或是合購文都不能開禁開物品。別為了要爭一口氣,就把錯都推到板規身上好嗎?板規不可能詳盡記載每一個人會忽略掉的違規,若對發文有疑慮可以來信詢問板主群,再者,若因新手不解而誤入水桶,也有新手條款可以申請使用。以上,若有問題仍歡迎P大往來站內。
作者: cutejoanna (金枝玉葉)   2017-08-10 14:58:00
申訴就可以罵人:裝瘋賣傻?開始對我人身攻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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