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申訴] BuyTogether水桶判決不服

作者: pethamster (阿倉)   2017-08-07 20:14:37
※ 引述《cutejoanna (金枝玉葉)》之銘言:
: ※ 引述《pethamster (阿倉)》之銘言:
: : 依照群組長GeminiMan的認定,
: : 本案尚未完成於小組的上訴流程,
: : (因小組長尚未正式公告判決)
: : 故本人要就合購板c版主提出的解釋
: : 予以以下反駁:
: : 1.針對您的第(1)點,
: : 板主您提供的兩篇文章
: : #1OaC4rEi (BuyTogether)
: : #1P3zT-e7 (BuyTogether)
: : 皆非"當月份"之"置底閒聊及宣導"
: : 所以您的意思是,我要在合購板發文,
: : 還必須把過去幾年份的置底閒聊區都先看一遍?
: : 如果當月份置底閒聊內有重要的宣導或公告事項,
: : 怎麼不納入版規呢???
: 該兩篇前面都有標題打"公告"
: 瀏覽公告本來就是進版發文應該要注意的
: 而且板規也確實有納入禁開
: 沒有沒納入禁開
請問誰進版發文前會先看那40幾篇"非正式公告"
如果真有重要資訊或規範,在該月份置底結束後,
將其加入版規有很困難嗎???
您說已納入版規,好,那請問,
您為何不直接貼出版規相關規範來當證據,
而要去翻找閒聊文來當證據呢?
另外,版規只有在"合購文準則"規範禁止使用一頁商店之網址
請問我發的是合購文嗎?無主文是開合購團嗎?
從來都不是,而且是版規認證的"非合購文"。
http://imgur.com/a/zdhjC
: : 以至於您還要拿這種非正式的"閒聊文"來當"證據"
: : 2.針對您的第(2)點,
: : 這點我在申訴原文就已經有提到了
: : 版規就已經明顯的將"無主文"和"合購文"做出區分
: : 而對提供網址的限制也只有在"合購文準則"內提到,
: : "無主文準則"內並無使用網址上的限制,
: : 請您解釋,版規的"哪一條、哪一項、哪一點"
: : 有對無主文發文提供的網址作出限制?
: 前篇有說了:
: 只要是"合購板文章",皆須受合購板板規規範遵守合購文守則
: 謝謝
我確遵守合購文版規沒錯啊!
但是,"禁止一頁商店網址之使用"是在"合購文準則"內,
而我發的是"無主文",無主文遵守"無主文準則"有錯嗎?
您憑甚麼拿B法條的禁制項目,來處分A法條的行為呢?
請解釋版規的"哪一條、哪一項、哪一點"
有對無主文發文提供的網址作出限制?
不要在那邊實應虛答。
有的話我立馬道歉認錯,
沒有規範的話也請大方承認自己的過失。
作者: rainbowbaby (小彩虹)   2017-08-08 09:33:00
無主的不具效力不是說不用合乎規範,而是不能約束推文者必須得跟團。再者,你的鏈接已屬禁開、非合購許可之連結,故原本就不能發文。照您這麼說,所有沒列出的仿品,沒公告,就不能水桶?無主與合購文的規範是一致的,僅是在發文格式上有所不同,並不是沒有規範,且一直以來都是這麼管理。
作者: cmoeoo   2017-09-14 23:13:00
這樣比喻可能比較簡單:版規和公告就像法律和法規命令的存在;公告既然已特別公告週知,雖然效力沒版規強大,但是就像是法規命令的存在,只要經過正當程序的合法公告,對外(對人民)也是有拘束力的,你不能說這命令不在法律內就不能作為處罰依據的;就當作經驗吧,當主購可是更常被水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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