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女版看板違規加重處分應另發公告

作者: GeminiMan (GM)   2016-09-19 14:10:27
一、板規變更,應另發布公告,再將公告內容併入置底公告,確保板友
皆知道板規加重罰責,以及公告施行的時間點。
修改置底公告內容,未另發公告,即加重罰責。小組長和板友之間
無法建立互信關係。
故群組認為,水桶處分仍應回歸原公告內容,維持原處分 1 年。
二、代理小組長 jobli 主要任務為協助 WomenTalk 新任板主徵選作業。
過渡期間,為維持看板秩序,制訂「小組代管暫行條文」。小組長代管
不是看板常態,罰則不宜過重。板規需重新調整制訂,可交由徵選出爐
的新任板主,和板友溝通協調。
※ 引述《chen841115 ()》之銘言:
: 9月18日晚上約6:20
: 代管女版的jobli在置底的違規檢舉區
: 寫下:
: "考量部份使用者,欠缺對他人尊重及對板規尊重
: 小組已多次處份違規人員,惟仍有人不停挑戰
: 為維護板面安定,以利移交,本線後,被檢舉人員,處份由一年改為10年。
: =========10年線=========="
: 女版的狀況的確非常混亂沒錯
: 姑且不論10年是否是合理的判罰
: 將水桶1年改成水桶10年這樣的重大決議
: 竟然沒有另行公告
: 我不太懂為甚麼
: 這是ptt的傳統嗎?
: 我建議代管者jobli應另行公告此加重判決
: 且在公告後應保留1小時再實行
: 在這之前的10年判決應改回1年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6-09-19 14:19:00
感謝回覆
作者: 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   2016-09-19 14:20:00
%%%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9-19 14:23:00
1年不算過重嗎><
作者: 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   2016-09-19 14:23:00
樓上義務役臭宅
作者: lturtsamuel (港都都教授)   2016-09-19 14:28:00
不要作不該作的事,連1天都不會有 懂?
作者: sabrina7418   2016-09-19 14:29:00
欸欸欸下手輕一點 疑 我以為是賈霸林
作者: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2016-09-19 14:39:00
又被打臉了??????????
作者: m0806449 (老娘~~)   2016-09-19 14:54:00
那之前已經判的要不要重審呢? 就算違規人沒有異議
作者: GeminiMan (GM)   2016-09-19 15:08:00
由新任實習小組長處理,統一公告更正判決。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6-09-19 15:11:00
感謝群組長
作者: GeminiMan (GM)   2016-09-19 15:12:00
代理小組長 jobli 已於看板公告。
作者: claymath (輪迴的印記 藏在我眉宇)   2016-09-19 15:44:00
Thanks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6-09-19 15:50:00
jobli代理板主期間因自己的疏忽更改多次判決? 稱職嗎?
作者: ganlinLABA (LABA)   2016-09-19 16:00:00
所以jobli自己也可以判決自己被檢舉的項目嗎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6-09-19 16:05:00
看板僅一位板主可以自判 由於仍有上訴機制 不牴觸利益迴避原則的
作者: Sioli (客人)   2016-09-19 16:07:00
請問對於jobli代理在板友訊問更改十年後,推文回應板友「→ jobli: 不要作不該作的事,連1天都不會有 」以及檢舉區水桶本人後威脅「就10年後再來這推這些字眼吧」會做出相關懲處嗎?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6-09-19 16:16:00
請問代管一下人身攻擊不需當事人檢舉一下人身攻擊需當事人檢舉,這個需要重判嗎?
作者: ganlinLABA (LABA)   2016-09-19 16:17:00
帥就好 不需道理 自己開心就可以了
作者: bbbruce (布魯斯)   2016-09-19 18:15:00
XDDDDDDD
作者: ttuys (紅蘋果)   2016-09-19 18:18:00
亂判一堆 被打臉了吧!
作者: lovesooman ((」・ω・)/肥亮)   2016-09-19 19:21:00
只要快滾什麼都好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6-09-19 20:58:00
之前J在生活小組的判決就很令人驚奇了 哈哈
作者: ganbastar (兔仔的主人)   2016-09-19 21:32:00
沒公告就十年,人身攻擊標準在哪也看不懂,比較像文字獄
作者: obov (來噓蒼真)   2016-09-19 22:29:00
怎摸會有懲處 不要幻想惹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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