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Bignana 違反暫行條文十

作者: GeminiMan (GM)   2016-09-19 13:49:52
一、本板提出檢舉,皆需附上相關證據。未附證據,組務可不予受理案件。
二、檢視使用者 Bignana 的文章,為回覆已結案的案件。文章內容與該
申訴案件無關,亦非爭執申訴處理結果。為向代理小組長 jobli
協調處理八卦板事宜,誤發文於看板,於短時間內即自刪文章。
判定不需水桶處分。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銘言:
: 檢舉人 :rocfrank
: 檢舉對象:Bignana
: 看板名稱:本板
: 訴求內容:Bignana 發文觸犯板規十為申訴事件非當事人
: 檢舉事由:
: (一) 被檢舉文 :
: ┌─────────────────────────────────────┐
: │ 文章代碼(AID): #1NsJXnEi (ALLPOST) [ptt.cc] Re: [公告] skyhigh8988 申訴? │
: │ 本看板目前不提供文章網址 │
: │ 這一篇文章值 10 Ptt幣 │
: └─────────────────────────────────────┘
: 101992 9/14 Bignana R: [公告] skyhigh8988 申訴案 (L_TalkandCha)
: (二) 法源 :
: [公告] 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
: 10.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 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 (三) 說明 :
: skyhigh8988之申訴女板案 Bignana以非當事人之身分回文討論 觸犯板規十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6-09-19 15:52:00
已自刪的檢舉案是要怎麼自負證據? 請新任小組長寄資源回收桶的文章給本魯 將視情況上訴 謝謝!申訴事件非當事人 <=申訴案禁止回文 這有什麼好搞不懂的
作者: GeminiMan (GM)   2016-09-20 00:29:00
若上訴至站長,站長認為有必要提供,再提供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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