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不服Kaohsiung板板主simonjen 不當水桶 信件03

作者: Gavatzky (My Prince)   2020-08-03 18:56:08
※ [本文轉錄自 Gavatzky 信箱]
作者: simonjen (狂)
標題: Re: 申請解除水桶
時間: Mon Aug 3 17:33:31 20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我分成以下幾點回覆並標註記號於您的信件內容之中各點是針對
何點回覆,記號"#回覆編號"
1.所以您的意思是之前寄來的信件中說
"看到高雄市長候選人辯論時討論到高雄市的財務及負債問題"
其實是亂說,您根本沒有看過辯論是嗎?會有此發言都是因為被新聞誤導的嗎?
(這點很重要請務必回覆,這涉及是否能改判的基礎。)
2.您被判決的回覆的文章是 #1V9ew7cF (Kaohsiung)
8/02 azurecha R: [新聞]陳其邁提4大優先 批財劃法問題在北市
並非屬您所附之網址,該文章於高雄板之規範屬政治文類別,非屬新聞類別。
3.台北市政府是否能主導修法與本案無關
4.依據上封回信已由逐字稿證實想修法的是"吳益政",至於陳其邁要不要修法
目前尚無資訊可判斷和誰喊話屬他個人之行為。
5.您認知如何對高雄財政問題有幫助與本案無關。
6.請回覆第一題之疑問。
7.被選舉人僅能代表自己之立場抑或身處之職位之立場,經查陳其邁目前尚無公職
應屬無業或自由業之高雄市民無權替高雄市發言,更不可能代表高雄市之立場,
至於被選舉人之立場檢驗自然可以被檢驗,但與本案無關,您所觸犯的規定是
"爭議之內容",該內容為"高雄前瞻拿了快兩千億 現在喊沒錢 要跟台北要錢",
經查高雄市並未向台北市要錢。
8.回覆同上第7點,被選舉人僅能代表自己之立場抑或身處之職位之立場,陳其邁
目前尚無任何立場可以替高雄市發言。至於陳其邁的邏輯如何與本案無關,故
不回覆。
9.該文章屬政治文範疇,其內容討論與修財劃法有關的是吳益政,並非屬您所言
是針對陳其邁做討論。但無論討論的是吳益政或是陳其邁均不足以代表高雄市
之立場,是故您的言論屬"爭議之內容"
10.您的論述並無 5 ~ 7 點。恕我無法回覆。
11.身為被選舉人之言論自然可受公評,但為當選之前仍屬個人立場,並無法代表
高雄市立場發言,故您針對高雄對台北市之關係的言論屬"爭議之內容",屬 6-1
之規範,其判決並無問題。
12.請回覆第一題之疑問,再行回覆。
以上如有疑義歡迎再次來信。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Gavatzky (My Prince)》之銘言:
: 1.
: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596308098.A.8BF.html
: 本人是看了完整的新聞內容與標題,
: 針對新聞內容做出客觀的留言,
#2.
: 新聞內容與標題皆描述了陳其邁對於財劃法的立場與看法,
: 【陳其邁提4大優先 批財劃法問題在北市願不願意釋出財源】
: 【對於財劃法修法,他表示問題出在台北市長柯文哲願不願意讓出財源。吳應該跟柯好好的
: 談】
: 從新聞內容可以簡單理解陳其邁對於財劃法的立場,
: 而本人只是針對新聞內容來發表看法,此資訊並非我憑空捏造出來的,
: 但版主卻引用辯論之逐字稿來針對我的留言進行判決,
: "以不實之資訊混淆視聽" 為理由進行懲處,
: 此判決有嚴重的瑕疵性。
: 版友針對新聞內容發表看法,屬很正常及合理之行為。
: 但高雄版主卻以版友沒有查證過原逐字稿,
: 認為版友留言所屬造謠,判定版友違規,這相當不合理。
: 因版友留言的看法完全是根據新聞內容所陳述出來的,
: 此資訊並非版友憑空捏造出來的,而本人也沒有以不實資訊混淆視聽。
: 本人認為高雄版主之判決相當不合理,
: 故針對水桶之判決提出抗議,並申請解除水桶
#1.
: 2.
: 陳其邁為高雄市長候選人,其提出來的任何政見與論述,
: 都應該接受人民的檢驗,且人民皆可以針對其政見提出質疑及看法,
: 高雄版主卻以
: "陳其邁他也不是高雄市之任何公職,其行為與高雄市無關,
: 如果他現在是高雄市長或許有討論空間,但他目前僅一高雄市民,
: 依高雄市民之言論不代表高雄市的立場"
: 請問這是什麼看法?
: 高雄市長候選人針對財劃法提出看法,
: 希望透過修法讓台北市釋出財源分配給其他縣市包括高雄,
: 本人針對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發表的論述提出看法,
: 這樣為何不可?又哪裡違規?
: 高雄市長候選人的政見不能供人民檢驗嗎?
: 3.
: 從原新聞內容可以理解,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
: 希望透過修財劃法要求台北市釋出財源,
: 並且向台北市長柯文哲喊話詢問其願不願意釋出財源。
: 請問版主,台北市或是台北市長有權力修改財劃法嗎?
#3.
: 修財劃法是中央的權責吧,若陳其邁希望修法,
: 應該是向蔡政府或是行政院及立法院喊話吧?
#4.
: 而現在中央政府是蔡政府,行政院長跟立法院長皆是民進黨籍的,
: 最重要的是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席次過半,
: 若要修改財劃法,民進黨團可以在立院提出法案並且修法,
: 陳其邁怎麼會是跟無權修法的台北市長喊話而不是跟蔡政府或立法院喊話呢?
: 高雄市的預算 台北可以管的到嗎?這不是跟台北市喊話要錢嗎?
: 而且本人已經在申訴內容提到,
: 高雄財務狀況吃緊,且前瞻計畫已經獲得近2000億預算,是全國之冠,
: 本人認為高雄應該要減少不必要的公共支出,
: 刪減各部門預算,嚴守財政紀律,才是解決負債的根本之道,而不是希望透過修法,
: 將台北的預算分配給高雄,因為若沒有遵守財政紀律,這樣的方法只是治標不治本而已,
#5.
: 4.
: 根據上面3點
: 1.本人是針對新聞內容做出客觀的留言,
: 並沒有憑空捏造資訊,也沒有以不實資訊混淆事實。
#6.
: 2.高雄市長候選人提出的任何政見皆應接受全民之檢驗,
: 並非像高雄版主說的,陳其邁並無擔任高雄公職,其立場不能代表高雄市。
#7.
: 3.根據新聞內容,陳其邁候選人針對財劃法提出看法,
: 表明希望台北市長柯文哲釋出財源分配給其他縣市包括高雄,
: 但實際上修法是中央及立院的權責,
: 陳其邁應該向中央喊話爭取,並且獲得立院的同意來提案並且修法,
: 並非向無權修法的台北市或台北市長喊話,
: 陳其邁的訴求並無邏輯性且訴求與"跟台北要錢"有相近之涵義。
#8.
: 這也是為什麼該新聞之留言版友都對陳其邁的看法提出質疑以及爭論。
#9.
: 4.
: 關於第五到第七點
#10
: 基於上面的論述
: 陳其邁是高雄市長候選人,其提出的任何政見及願景皆應接受人民的檢驗,
: 且人民皆可以針對其政見提出質疑與看法,這跟他是否有擔任高雄市之公職無關,
#11.
: 所以本人對於
: "陳其邁市長候選人向無權修法的台北市長柯文哲喊話要求釋出財源,
: 卻不是向可以修法的中央蔡政府及立法院喊話要求立案修法"
: 的立場表達質疑是向台北要錢釋出財源並沒有違規。
: 最後本人是針對新聞內容表達看法,並無憑空捏造事實,
: 更沒有以不實之資訊混淆視聽。
: 既然沒有違規,就與版規6-1或是A-10或7-2無關。
: 故再次向版主提出解除水桶之要求。
#12.
: 謝謝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 您好:
: : 您的問題我分成以下幾點回答:
: : 1.您聲稱要求重新闢畫"統籌分配款"的候選人是陳其邁?
: : 但經查閱事實上要求修統籌分配款的人是吳益政。
: : 以下為逐字稿:
: : 吳益政:所以我這幾天也一直請教俺其邁兄相關高雄負債這3300億要怎麼解決?
: : 他有說到(手筆向陳其邁)還是報紙有報到說產業結構要轉型,高科技
: : 要來投資人民就會有工作地方財政就會改善,那我要告訴我們各位朋友
: : 我們按照現在中央的統籌分配款,我們現在再賺多少錢那個公式就是
: : 2800億,高雄市就是能夠分到400億左右,我們繳了1700 1900
: : 2000 2100 就是 400 多億,那個公式是僵化的,今天如果找了很多人
: : 只會增加一點點而已,所以我們希望市民朋友讓我們重新來檢視我們的
: : 極端氣候 我們的極端政治 還有我們的貧富差距。
: : 陳其邁:在六都的比較是六都裡面最高,比100年的基期每年平均都增加100億以上
: : 所以財劃法修法的問題最重要的在於台北市願不願意釋出他的財源,所以
: : 吳益政議員應該跟柯市長好好的談。
: : 2.您的原敘述內容為:
: : 高雄前瞻拿了快兩千億 現在喊沒錢 要跟台北要錢
: : 就算今天是陳其邁候選人提出要修"統籌分配款",他也不是高雄市之任何公職,
: : 其行為與高雄市無關,如果他現在是高雄市長,或許有討論空間,但目前他僅
: : 一高雄市民,一高雄市民之言論不代表高雄市的立場。
: : 3.經查閱官方資訊並無高雄市要求台北給予高雄任何金錢之資訊,如若有相關
: : 資訊請提出證據。而非以高雄市針對中央之請求說成對於台北市之請求的張冠
: : 李戴行為。
: : 4.根據 6-1 規定凡涉及"惡意鬧版"、"挑釁"、"引起爭端之內容"、"人身攻擊"
: : "將無關高雄板之事務帶入高雄板"、"過分影射"、"直接攻擊他板/他人"、
: : "對看板秩序造成威脅"、"影響其他使用者權利及閱讀品質"等均屬該條例範圍,
: : 經檢舉內容查閱與上述第3點內容可知您發言屬":以不實資訊混淆視聽 類屬
: : "引起爭端之內容",故您所謂不存在之條例辯解並不成立。
: : 5.再者您所發言的文章是:#1V9ew7cF (Kaohsiung)
: : 8/02 azurecha R: [新聞]陳其邁提4大優先 批財劃法問題在北市
: : 此歸類屬政治文,而非屬新聞文,故發言內容並不在新聞文A-10的保護傘之下,
: : 因此您要求以新聞文之保護傘作為保護是不存在的規定也是無理的要求。
: : 6.如若您覺得公告判決描述不夠完整或是詳盡,我可以將公告判決更完整的表述。
: : 但改判的訴求請恕我無法做到,因為您確實是違規
: : 7.關於您說您沒有攻擊板友,我很認同,這是您過去的行為,本次判決並無參考
: : 您過去的攻擊板友行為,僅針對本次發言具爭論內容判決警告而已,無奈您過去
: : 一年內有水桶紀錄,所以依據 7-2 規定 警告必須升級為 水桶 又因為累計規定
: : 7-1 故而判處 30 日 水桶
: : 以上如有疑義歡迎再次來信討論。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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