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版規第3條:
為維護法庭寧靜,關於申訴案或檢舉案,非當事人請勿推文或發文。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
刪文或退文,並處禁言30日以上。
這條其實在許多小組看板或者檢舉看板都能見到。
我的理解一直都很直觀:
在檢舉或申訴案件下,與案情無關的人不得插話或發文。
清楚、明瞭,沒有太多爭議。
但我從沒想過,這條還能有「進一步」的解釋——而這層詮釋,坦白說我無法理解。
最近發生了一個案例,剛好涉及小組實習小組長的認定。
我想釐清的是,這條「法庭寧靜」的適用範圍,到底能有多大。
根據實習小組長的最新判定:
有板友在其他看板提到自己在小組內提出罷免申請。
結果因為這樣的言論,被認定違反小組版規第3條「法庭寧靜」,並遭處分。
我當下的反應是:「蛤?可以這樣嗎?」
這不是在檢舉案的推文插話,也不是在小組板公開發文干擾審理程序,而是在別的看板,
提到自己在小組的罷免申請流程。
這樣也能構成「破壞法庭寧靜」?
這樣的處分,是不是就像傳說中的「隔空水桶」?
以前只聽過這種說法,沒想到真的在眼前看到,實在有點震驚。
所以我想認真請教協助實習小組長的群組長bignana:
這樣的版規解釋,合理嗎?
把「其他看板的發文」當成違反小組版規的依據,站得住腳嗎?
這樣的處分,符合站規與站方的原則嗎?
如果這樣的擴大解釋可以成立,那未來大家是不是也要注意,未來可能在任何一個有法庭
寧靜相關規定的看板申請,檢舉,申訴,任何一個動作,然後在 PTT 任何角落談論此案
件,都有可能被定罪成「破壞法庭寧靜」?
PTT_Health 小組長(ilovemami) 協助代理你以為別人是菜雞吧
他做錯的地方在他誤導大家可以來組務的罷免文發言,今天光是平行的板跟板之間都不能滋事聚眾鬧板,遑論他以曲解誤導的方式請大家來這邊進行所謂的討論,那實質上就是擾亂這邊的秩序
原來你不是故意寫實習小組長的嗎?那傢伙就是來亂的阿板規也不看 組規也不看 想要什麼發什麼文都按照自己意思 這裡本來就不是一般看板採取較嚴厲的規範 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嗎 我看不出來而且哪來的隔空水桶 他連發了好幾篇格式有問題的
其二 該案是要求罷免政黑跟政檢板之板主 既提出罷免又隨後於被罷免之板發表有罷免案乙事可以去討論 罷免案尚且未立案 其討論最多留在罷免相關兩板討論 而非貼組務之文章連結請大家至組務討論 審理板主是否違規的是小組長 就算要請至組務發言也須經傳喚 根本上就無需要於組務討論 被處分人今天等於是自己在組務寫了一篇罷免文 又在他板開了一條鏈接到組務自己的罷免文要大家進行討論(然而這原則上本就是不行而且違反秩序之行為) 以上行為皆為被處分人自行為之之行為 本應承處擾亂法庭秩序我會受理你第一項關於板規3的建議 進行更動以及撤回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