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第20250513001字號
【裁判日期】民國114/05/13
【裁判案由】cjol 提出罷免 freddy50301 乙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 cjol 罷免 freddy50301 乙案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小組組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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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程序不符駁回,提出人cjol處水桶30日並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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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組務須保持法庭之安寧,關於罷免案未經成立應予以小組長調查判斷之中立空間。
二、被檢舉人cjol於提出罷免案後於政檢板提出罷免案之討論#1e8q9i1L (HateP_Picket)
稱:「按L_SecretGard規定申請案應該是可以討論的有興趣者可以去看看」
三、援引第 16 條
小組長對於案情內容,若當下即能判定(如明顯違規、或板主明顯失當)將直接
判定。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小組長得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
限內提出者,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組務尚未傳喚相關當事人來說明案情,不應當聳用非關人等介入,製造他人於小組
組務之混亂。
四、援引第 25 條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組務並未有可以於小組討論之規定。
五、本罷免案基於提出人干擾案件成立,視為程序問題撤回。
六、提案人cjol依小組板規三懲處。
七、援引群組規定
7>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
其當事人/代理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