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luciffar 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群 案#3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4-01-23 23:23:44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無腦本身一詞是貶抑詞,但按板規第三章是必須針對特定個人。
板主群以針對行為(指反串)評論,符合對案件實質審查。
小組認為,板主針對案件的性質對針對「事」、「人」、「行為」
分類,進而裁決是否違規,是為合理。
另外,起訴案件本身並非法院方的有罪定讞,
引用起訴案不符合板規中有罪定讞的規範,
若引用有罪定讞的裁決書,亦得視案件本身是否適用。
※ 引述《luciffar (葬送的路西法-葬送最多○)》之銘言:
: 申訴人 :luciffar
: 看板板名: HateP_Picket,HatePolitics
: 被申訴人:zeuswell,xinyi101,freddy50301
: 申訴訴求:重審
: 申訴內容:
: 不服版主判決
: 請小組長裁判
: 證01 政黑原文
: 證02 檢舉文
: 證03 申訴文
: 證04 溝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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