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二] 政檢板規三-4 無站規授權 應為無效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4-06 00:18:44
※ [本文轉錄自 BoardCourt 看板 #1J7e14L2 ]
作者: mousepad () 站內: BoardCourt
標題: Re: [申訴] GeminiMan 惡意扭曲站規 剝奪板友權益
時間: Tue Mar 11 11:17:22 2014
裁定:
群組長/小組長不得以「浮動ip」為由限制使用者申訴權利。
若群組長/小組長認為有限制使用者申訴權利之必要時,
應以站規授權範圍為限,
並公告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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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群組長於#1IRDDFV3 (About_Life)引述前站長之公告#18_S43RG (About_Life),
指出不接受「不明來源的使用者」之申訴。
然而,
一方面,J前站長於該公告中所規範之「不明來源的使用者」,
僅限於「以跳板或代理伺服器來逃避追蹤來源」者,
另方面,「使用浮動ip」並不能與「來源不明」畫上任何明確關連。
根據#1IRDDFV3 (About_Life)公告中引述帳號部的發言脈絡,
顯然指的是,受限於既有工具對浮動ip的追查技術,無法明確比對出互為分身的結論。
因此我們只能說,
遺憾受限於既有工具與技術,目前浮動ip較不利帳號部門比對,
而不能衍伸帳號部沒有說的話,指控那些比對不出來的帳號都是意圖規避追查者。
更不用說,使用固定ip與浮動ip,
並不完全是使用者可以任意選擇、用以彰顯其「負責態度」的。
因此,
#1IRDDFV3 (About_Life)公告已過度限制使用者申訴權利,
關於浮動ip的章節應視為無效、並予修正。
至於若群組長/小組長認為相關使用者之申訴案件有用詞不當、刻意扭曲之處,
群組長/小組長有權依站規授與之權限,
於公開場域中要求其修正,
自無疑問。
例如,若申訴標題以「包庇犯罪」壯大申訴聲勢,
事實上其標題已經與組務、板務沒有什麼具體關係了,
群組長/小組長即有權在非刻意刁難的合理範圍內,
要求申訴者在與組務、板務有關的層次上修正標題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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