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
2015-03-26 13:15:50使用者k01294
在2011年11月被我水桶十年,且當時也表態"蝦板我也不會再去了"
而在2015年3月要求我提前解除他水桶
且在站內信中一直大量引用法律條文
換言之,他現在申訴的是3年多前的判決
於是乎我以"提前解除水桶的案例在板上從未有過"為由拒絕之
如果申訴就可以輕判緩刑,怎麼想都不合理
不巧,當時他曾寄給我的站內信以及公告文都在
為求完整且隻字未改,將一一轉錄
他本人也同意我轉貼至組務版
如果組長認為三年多前的判決有再審的必要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