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據] prozac 板 pinpo未依板規執法 - 板主回信2

作者: pinpo (孤獨患者)   2021-05-16 00:34:29
【發文與推文罰則】第四條之內文,
意見不合與人身攻擊間有很大的落差,
被申述者的意見就是純抒發文,
發文者不能針對單一個案文章認為違規且申訴。
再者,
發文者未對任何人做指名道姓批判,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加上本板發文偏向抒發情緒,
過度延伸與黑特板無異實在不能相比,
為保護板友抒發情緒權益,
恕無法就文字獄進行處分;
否則一堆漫罵親人、老闆、甚至對自己這些有攻擊對象的文章,
是否都可以藉由申訴來處分?
※ 引述《NKB285 (SunDragon(S.D))》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KB285 信箱]
: 作者: pinpo (cellr)
: 標題: Re: 檢舉-板務溝通信1
: 時間: Sun May 16 00:04:52 2021
: 查板規之後,
: 【發文與推文罰則】 注意!任何使用者凡進入本板即默認您了解本板板規與罰則。
: 第四條 本板對人身攻擊定義,不論是主動攻擊他人或因對他人言論不滿而回擊者,
:     只要構成人身攻擊之事實,即視為違規,依程度輕重照板規懲處。
:     此外,意見不合與人身攻擊間有很大的落差,
:     請發文推文者勿因他人持反對意見,就任意指責對方人身攻擊,
:     如經板主認定檢舉人有濫訴之嫌,得以不回應其檢舉。
: 板主認為只是意見不合,
: 抒發情緒文章並無不妥,板上也有許多人說想殺死自己親人的或漫罵老闆的,
: 依照最後一句:
: 如經板主認定檢舉人有濫訴之嫌,得以不回應其檢舉。
: 檢舉無效,不再回覆。
: 另,
:    《違法程度之人身攻擊》
:     認定標準為: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含三字經、不雅形容詞等用詞。
:     例:「幹」、「醜」、「賤」、「智障」、「白痴」、「腦殘」、「丁丁」等。
:     公然侮辱罪需針對特定人士辱罵才能成立,用以上詞彙評論事件,
:     或是該文章、推文中無法推斷出發表者有針對特定人物,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     但若有符合上述普通、惡意的人身攻擊標準,仍比照板規處理。
:     違法人身攻擊文劣退並水桶一個月;於推文中違法人身攻擊者水桶一個月。
:     其後發文或推文仍未改善者劣退水桶三個月。三犯永久水桶。
:    (對公然侮辱罪之定義及提告等相關疑問,因非本版業務,故請另洽Law版)
: 明文規定「公然侮辱罪需針對特定人士辱罵才能成立」
: 「該文章、推文中無法推斷出發表者有針對特定人物,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 該篇文章並無指名道姓任何人。
: 申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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