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據] prozac 板 pinpo未依板規執法 - 板主回信2

作者: NKB285 (說書人)   2021-05-16 00:17:10
※ [本文轉錄自 NKB285 信箱]
作者: pinpo (cellr)
標題: Re: 檢舉-板務溝通信1
時間: Sun May 16 00:04:52 2021
查板規之後,
【發文與推文罰則】 注意!任何使用者凡進入本板即默認您了解本板板規與罰則。
第四條 本板對人身攻擊定義,不論是主動攻擊他人或因對他人言論不滿而回擊者,
    只要構成人身攻擊之事實,即視為違規,依程度輕重照板規懲處。
    此外,意見不合與人身攻擊間有很大的落差,
    請發文推文者勿因他人持反對意見,就任意指責對方人身攻擊,
    如經板主認定檢舉人有濫訴之嫌,得以不回應其檢舉。
板主認為只是意見不合,
抒發情緒文章並無不妥,板上也有許多人說想殺死自己親人的或漫罵老闆的,
依照最後一句:
如經板主認定檢舉人有濫訴之嫌,得以不回應其檢舉。
檢舉無效,不再回覆。
另,
   《違法程度之人身攻擊》
    認定標準為: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含三字經、不雅形容詞等用詞。
    例:「幹」、「醜」、「賤」、「智障」、「白痴」、「腦殘」、「丁丁」等。
    公然侮辱罪需針對特定人士辱罵才能成立,用以上詞彙評論事件,
    或是該文章、推文中無法推斷出發表者有針對特定人物,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若有符合上述普通、惡意的人身攻擊標準,仍比照板規處理。
    違法人身攻擊文劣退並水桶一個月;於推文中違法人身攻擊者水桶一個月。
    其後發文或推文仍未改善者劣退水桶三個月。三犯永久水桶。
   (對公然侮辱罪之定義及提告等相關疑問,因非本版業務,故請另洽Law版)
明文規定「公然侮辱罪需針對特定人士辱罵才能成立」
「該文章、推文中無法推斷出發表者有針對特定人物,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該篇文章並無指名道姓任何人。
申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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