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e-coupon板主conk禁言處分

作者: tearose (茶玫瑰)   2016-12-10 23:27:06
那個,conk你可以考慮先去看一下法律是怎麼制定的再來嗎?日前台南地方法
院的判決被台南市長控訴,法官的回應是翻開判決書,告訴媒體法條就是這樣
制定,最高就只能判處這樣的罰鍰,市長希望判更高,可以,先去修法,台南
法院才能有個依據。提起這點是要告訴conk,法規之所以被稱為法規,就是因
為他必須先是白紙黑字的寫在犯罪/爭議事件發生前,才能被民眾遵守,被版主
引用為處分的依據,那你現在說管道太多,不可能一一知道,沒有寫出來是不
是就有人說不在板規上就不算違規,是的,根據台南地方法院與台南市長的例
子告訴你,是的,就是這樣,我才會在第一封信中告訴你,只要你有事先言明
那我沒有意見。所以制定法規的時候才要追求廣泛性與適用性,信用卡年費就
是很好的例子,我的文章中有提到有刷幾筆就可以的,但是那些固定年費的卡
別確實是存在,你不能因為沒辦法解釋這點就否定確實是有人登錄油券的資格
是每年按時繳交年費得來的。
另外,你確定你那個時間給錢的有價定義是經過整個e-coupon版投票表決通過
的認定機制嗎?我想公開版跟個人版最大的差別是在於公開版板規的制定/修改
都必須要經過版上多數人表決,我要求你把有價的定義寫在板規上並不為過,
畢竟除了e-coupon版之外的每個版,板規的撰寫都是相當嚴密的,台南版連交
易物品的次數、品項等等都寫得很清楚,這讓版主在被申訴的時候可以省很多
麻煩。事實上你也早就應該這麼做,讓想張貼油券的人知道他必須先證明時間
能給錢,才能張貼販售文章,你確定我現在去e-coupon版隨便抽一個人來問,
會有人知道時間給錢這種說法是決定能不能發交易文的考量點嗎?
還有,你確實知道你自己回應了什麼嗎?你說我這個JCB油券同時也可以適用
板規4-3,但是前文才剛說JCB油券是可以交易的,但是你不覺得這個說法是前
後矛盾嗎?那改天來一個用P幣張貼油券交易文的你是該水桶還是不水桶?他
是沒有換現金,但是4-3不是規定凡電子折價券都不能販售嗎?那你在組務上
說可以賣,是騙我還是騙小組長?同一件案件居然有兩種以上的水桶理由,你
覺得合理,我覺得很荒謬,只是你覺得我這個案子可以用4-2,恩,那其他人
的改天就改用4-3了,就回到我問你的,請問你這樣不清不楚的板規是要人怎
麼遵守?挑明了跟你說,不好遵守,但是很好拿來水桶人。
至於來到組務版才跳出來的原來油券可以交易,但是要用P幣,請問這點
是為什麼在e-coupon的板規上沒有標明出來,要到組務問才知道?
站內信也只是光顧著指責別人詐欺,卻不先直說用P幣就可以張貼交易文,
只是要看版主心情決定會不會改天用了P幣也適用4-3,再來一個月水桶。
還有板規因為太多了無法全部標示清楚,所以需要增補的地方就到信用卡版說
明,再來指責沒看到的人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詞是這樣用的嗎?
你曉得八卦版的刪文理由有所謂的他版事務嗎?這點夠不夠告訴你每個版都是
獨立處理版務的?
還有,郭台銘、打卡、午休這個跟這件案件有什麼關係?你發文前有先看組務
版的板規是禁止顧左右而言他的嗎?不是亂扯一些有的沒有的,就可以閃過你
明明拿不出證據,就胡亂說我詐欺的事情,你的站內信自己轉錄過來做證明,
敢講就要敢當,小組長也需要親自看一下你在站內信中是怎麼隨便亂指控人的
如果我詐欺的證據你還是拿不出來,我要的是一句道歉,不是謝謝。
這次回應需要小組長定奪的部分是版主能不能在未經過版眾公投就自行定義
板規的文字部分解釋,,還有同一個案件可以同時用兩條板規水桶,但是卻
沒有在第一次的水桶文就標明,先不提板規能不能這樣胡搞,版主漏打水桶
理由算不算失職?
還有小組長請告訴我版主那封站內信證據要寄給哪個ID,我不希望申訴無法
成案的理由是因為我沒有補上所有證據,我有要補,但是組務版中有相關的
水桶,一次要桶一個月,我不想以身試法。
conk完全閃躲毫無證據就指責我詐欺的舉動,這點能不能請小組長要求conk
確實針對答辯主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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