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檢舉 Soft_Job 板 MOONY135, s89227 失職

作者: May75504 (nay)   2020-09-06 02:24:43
※ [本文轉錄自 May75504 信箱]
作者: s89227 (Kei)
標題: Re: (MOONY135) Re: [公告] 本板板規 2017/4/10更新 (fwd)
時間: Sat Jul 25 13:40:47 2020
你好,
另一位板主應已向你說明立場及處理原則,
要檢舉瀆職請去小組板。
※ 引述《May75504 (nay)》之銘言:
: 基於武器平等原則,不僅 BBS 站的板主有刪除不當言論的權力,
: 網友也有主動請求板主刪除對其構成污辱、誹謗或侵權的不當言論之權利。
: 某大學學生甲在 BBS 站上,稱該校校長乙是哈巴狗。丙是該校 BBS 站的管理人,
: 丙雖然已經知曉甲的行為,但礙於與甲的同班交情並未立即除去該資料,
: 此時乙是否得將丙與甲列為公然侮辱罪共同被告? 在本例中,甲 刊登 辱罵他人 文章
: 可能構成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比較沒有爭議,但丙之不移除資料行為
: 是否構成甲所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不作為幫助犯?此問題之前提是,
: 丙( BBS 站長)對他人名譽陷於危險狀態是否具有防止名譽損害發生之保證人義務
: 依據監督(特定的風險源與危險源)保證人義務理論,
: 丙提供場所供不特定公眾發表意見,如果該場所內有危害他人名譽之資訊出現,
: 而丙又知情,則丙有防止結果發生義務。在本例中,由於丙已知情,但丙未消除資料,
: 所以,有違反刑法第 15 條保證人義務之疑慮。
: 該不作為對正犯之公然侮辱行為有提高風險行為,而又有幫助故意,所以,
: 構成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幫助犯。
: https://depart.moe.edu.tw/ED2700/News_Content.aspx?n=C33446B58525618B
: 你放任黑函流竄陷害別人
: 影響別人團隊的發展 造成別人公司的恐慌
: 你擔任版主有責任管理 你瀆職不管理
: 裝睡的人叫不醒 你繼續裝睡吧
: ※ 引述《s89227 (Kei)》之銘言:
: : 沒有居心,
: : 我只是一介板主,
: : 我只是一介板主,
: : 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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