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對PublicServan板主Reewalker管理不服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01 00:05:21
申訴人:a9301040
被申訴人:Reewalker
看板板名:PublicServan
判決內容:
板主針對「[罷免板主] PublicServan」一文進行鎖文
申訴訴求:
板主對於罷免議案不得鎖文,前揭所聞之管理板務決定應予撤銷
申訴理由:
一、本案案經Sun Sep 24 09:50:36 2017站內信與板主溝通(附件A),
  又板主遲至Wed Sep 27 08:03:39 2017回覆(附件B),
  後均無在答覆其決定。
二、查現刻正辦理罷免PublicServan板板主Reewalker一事,該板主亦於小組請辭;
  惟有關申訴之溝通、時程等程序規定,仍有請小組長釋明必要,爰仍予以申訴。
三、按組規第13點規定,使用者寄信給版主,72小時後,板主若無回應即視為己溝通。
  又雙方溝通後,版主36小時應作出改判或駁回之決定。
  惟查板主Reewalker於本人寄出站內信後,刻意於72小時屆滿前回覆,
  又稱將於36小時內為決定,致申訴前之溝通前置作業即佔108小時。
四、次按組規第3點第7款,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7日之申訴案。
  依前開兩規定,溝通前置時間達4.5日,使用者僅餘2.5日就板主第二次決定,
  為申訴,似過度壓縮使用者申訴權利,爰請釋明板主利用兩規定壓縮申訴時程,
  是否適法?又板主可否拒絕使用者回信(再次回覆、補充申訴理由)?
五、另旨揭案,因生活娛樂館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
  將連署文轉錄至該看板及小組事務板,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
  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
  查其意旨有使看板使用者知悉、充分討論及溝通,包含對於連署人提案程序
  是否符合規定、罷免原因是否符合規定及公益性等,就程序及實體上適法性為
  充分討論,板主對於自己之罷免案,予以鎖文顯失公正性、正當性,
  敬請小組長予以糾正並予撤銷,並祈以個案判決形成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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