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兩篇公告,本人並無禁止本討論串回覆相關消息或新聞,所刪除文章皆為偏離主題或純粹亂版之文章,兩篇公告皆已明述,但多數版友皆片面解讀禁止討論串回覆,此申訴與本人公告內容不符。符合組長目前之回應,版友也未檢舉任何一篇是我亂刪除之文章,因此認定符合板規管理之原則。
請檢閱第二篇公告內文之兩篇文章是否該刪除。
2. 個資是接受保護的,若依該規定需具名申訴,試問對無PTT之當事人如何保護?
3. 由公告後同討論串回覆,明顯減少無效與偏離主題之文章,剩餘文章多與該個案直接相關,符合公告之目的,請組長檢閱公告前後之文章內文差異。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判決
: 1.請於板規內開放本案討論
: 2.當事人如覺個人資料被公告,請自行至法院提告或公開具名(ID)申訴,
: 非由板主代為執行 。
: 理由
: 1.本案板主認定與看板無關之理由過於薄弱,如果有具體理由,請另案詳述
: 2.依站規
: ★ ! 9/29 longbow2 □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 故如當事人覺得個人資料被公布,請用自己ID去看板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