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PublicServan板主Reewalker處分不服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18 21:06:44
※ 引述《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之銘言:
: 一.本件尚上有溝通餘地
本件為板主濫權退文及水桶,並無溝通餘地
依本人附件3申訴,板主於附件4回覆:「
你當初也是附議者
拿出個正確理由出來 為何政治文
憑什麼水桶人家十五天
意思我會轉達給人家
你如果覺得不妥可以直接寄信給cjol」
又於附件6答覆:「朋友的十五日水桶可以不跟你計較」
及附件10答覆:「依規定版主三日內會給回應 先睡了」
對於退文之申訴案件,板主處理板務,應秉公辦理,以站規、板規為據,
並答覆申訴事項,惟板主竟以小組已確定之同居人cjol案件,
即#1PIJVseA (L_LifeJob)、#1PKVFi2Z (L_LifeJob))
質問本人該案為何水桶15日cjol,又敘明轉達其同居人cjol
本人申訴退文案件,板主連舉出板規條號都虛應了事,拖延時間,
並連連以同居人、朋友cjol案件回覆,即有公報私仇情事,
足證板主明知違反板主義務,而故意退文。
: 本件還在溝通當中(見附件15)
: 並非完全無減輕處分的餘地
: 當然小組長要受理,這邊是沒意見
: 不想還要勞煩你,先跟小組長致意
: 二.版規適用部分
: 系爭處分原係退文最終決定為30日水桶#1Pj7RKw9 (PublicServan)
: 水桶原因係該文(如答覆附件1)具違反本版版規二、(一)4
: 禁止發表明顯人身攻擊或是未經允許於文章內公布他人足以辨識之個人資料
: 1.個資部分
: 申訴人版上公開查詢人肉搜索他人結果
: 並於版上公開質疑他人是否為室友#1Pj24hC3 (PublicServan)
: 試問若是對軍人這樣公開搜索結果
: 那麼該軍人要交代他的室友還是長官帳號與彼此關係嗎
你們什麼關係,我也不想知道
重點在於:
一、板主Reewalker跟板友cjol可以不要一直轉戰文跟廢文來嗎?
二、勞保文不能討論,板友cjol轉文可以討論,是否護航?不依板規處理板務
: 本版不鼓勵這種查詢行為
: 此種行為應寄信版主或至組務為正當使用
: 不宜在本版公開
: 不論有餘洩漏個資對當事人隱私皆具風險,並有針對人身之虞
: 好比不戴安全帽不一定會車禍
: 但開罰不戴安全帽的行為也有助於交通人身安全
: 本版友義務禁絕此等造成風險的動作以貫徹版規意旨
按處罰法定原則乃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
必須在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如不戴安全帽的風險對於公共利益有所妨礙
依憲法第23條,應以法律限制之;是以,
立法院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後,警察方有處罰權限,
否則即為違法之行政處分,板主以此為例,此乃邏輯及論理之錯置。
板規#1PhhTXOb (PublicServan)為2017/09/05修訂,
以「他人足以辨識之個人資料」為構成要件,
而水桶處分自應判斷事實是否緊扣構成要件而該當,始為適法。
公開他人IP究竟如何辨識的出該個人資料?
: 2.人身攻擊部分
: 本版禁止對人不對事與爭鋒相對(見#1PiMREmx (PublicServan))
: 一看標題即知是在針對人身
: 查詢他人IP若解釋完全沒有針對人身,那也太誇張
: 另外此種行為也會讓當事人相當不舒服
: 觀看其用詞(如答覆附件1)
: "關公務員鳥事"用詞不雅已違二、(一)4
: 但具人身針對性故以本條處置
次按中文的客觀解釋「鳥」乃形容「事」,又依目前通俗用法,
意思為小事、瑣碎雜事或無關,如鳥事一堆、關我鳥事。
又《水滸傳》第九十回:
「那漢道:『...要趕路進城公幹。』戴宗把眼瞅著,
肚里尋思道:『這鳥是個公人,不知什麼鳥事』。
便向那漢拱手問道:『什麼事這般重要?』。」
公人係指差役,即古代公務員,戴宗內心略為抗拒配合公務員事務
而內心喃喃稱「公務員事務為鳥事」,又拱手作揖詢問公務員
而「關公務員為鳥事」,顯然重現水滸傳─戴宗OS,不知有何不雅?
況鳥乃形容事,不知攻擊何人?何人被攻擊?
: 又該文通篇以來對於他人行為針對性批評
: 被評價者亦非公眾人物
: 不論事實於否,皆不應於眾面前貶損
首先,本人通篇並無貶損文字,廢文乃形容文章無價值,
戰文係指文章引戰,鳥乃形容事,均為對事情之評價、意見;
又板主是否護航板友乃PTT站內可受公評之事,並非不能討論,
倘板主客觀管理板務,無護航事實,當無此際公評。
另關於貶損,乃板主自認其行為該當貶損,
當事人貶損自己,蓋屬權利之行使方式,與本人無涉。
: 實務上亦有人人因此上法院:
: https://goo.gl/gXxDdR
再按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亦即有權利必有救濟,
訴訟相關當事人上法院乃訴訟權之展現,未必代表其事實為真、
論理有據;而板主以第三人之訴訟作為板務處理方針,
又無板規及涵攝事實而論證,作為處分基礎,顯係故意違反板主義務之辯解。
相關當事人如有權利受侵害,自可循訴訟途徑為之,與板務無關。
: 故此並非單純對事不對人的討論版務行為
「事」即「兩人關係密切」,而有「護航情事」,
兩者無法分割,且討論該等事項無違反板規
: 為維護版上風氣依版主裁量予以刪除並禁言
: 以後會公告討論版務時對事不對人
: 不需針對特定id或是使用不雅用詞
: 三.有關版務
: 承上本版版旨雖然開放自由言論
: 但禁止對人不對事與爭鋒相對
: 目的是培養風氣與前置解決紛爭
: 避免當事人鬧上訴訟造成當事人及站方困擾
: 此為本版方針在此特為重申
: 試問每個人都將查詢他人ip結果po上敝版
: 風氣一開敝版絕對會引發紛爭
: 那還能對事不對人嗎
: 如允許每個標題都針對版友進行討論
: 而非透過置底檢舉或私信版主
: 禁絕對人不對事與爭鋒相對風氣難以培養
: 以上皆是處分時所裁量事項
: 至於溝通私信期間版友不經正規程序私信還直接po版(#1Pj24hC3 (PublicServan))
: 辛苦打一堆回文只有一兩句跳針(申訴附件5與附件7)
: 事務忙碌出入看版與所下處分甚多
: 多次要求也不肯以格式仔細說明
跳針?連事實該哪一條板規,或該當何種構成要件都無法敘明理由
對於本人權利有重大影響
況處分係以何條板規、何種要件水桶,影響申訴人說理
板主以自創格式要求答覆,增加小組組規所無之限制,
又不思檢討,憑以為答辯理由,整體觀察自退文、水桶、信件往來
及答辯,顯係故意違反站規、組規、板規情事,望祈小組長依規定處理。
: 經營版務之困難相信有經驗的人都難體會
: 此亦為後續無變更處分之原因
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後續縱板主另發文答辯,亦不回文,請小組長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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