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5] 不服home-sale板 s8752134判決

作者: C24128390 (Cloner)   2025-10-04 14:05:18
※ [本文轉錄自 C24128390 信箱]
作者: C24128390 (Cloner)
標題: Re: home-sale 水桶申訴
時間: Fri Sep 5 20:41:41 2025
※ 引述《s8752134 (Sea)》之銘言:
: ※ 引述《C24128390 (Cloner)》之銘言:
: : 版主之肯定回覆,仍接續於第二封(作廢檢舉信)的處理方式。
: : 而非對應第三封水桶申訴信之補充內容。
: : 這邊暫時視做版主拒絕對補充申訴內容發表意見(未回應狀態)。
: : 如無後續告知,將依照組規,於72小時後於組務申訴。
: : 以上 此信留存
: 不好意思,我看不懂你這篇的意思。
: 你問我是不是不處理你私信我的內容提到要檢舉的人。
: 我跟你說對,因為根據 1/10 公告,
: 不再處理置底以外的檢舉。
: 因為不處理私信檢舉,自然無法針對你檢舉的對象進行任何判定 & 回復。
: 我想應該回答得非常清楚了。
原來是誤會信件的主軸,因為有誤會,我這邊再解釋一次。
且有補充額外申訴事由(1),請查照。
主軸是申訴,並非檢舉,無要求處分其他版友。
以下事由皆會於組務再次申論,所以如果願意,請直接回覆,以節省組務資源。
事由如下:
(1)
2-1-2的文字敘述,引用舊公告延伸解釋至推文,這件事是有爭議的。
任何一個版友在看板參與討論,除版規及當下置底公告,
應該沒有義務翻遍所有歷史公告文去理解 "版規明定以外之文字及判斷標準"。
最近就有分身條款因無效延伸解釋而須修改版規文字的判例。
如需延伸解釋,應明確修改版規文字,而不是援引已撤除之舊公告。
(2)
我的推文主體與房地產買賣有相關,推文共包含7個房字,
僅使用非房地產之標的比喻決策思維。
後續僅就被評論部分做被動回應。
(3)
2-1-2執法於推文之認定,由版主判斷,本身並沒有明確標準。
此文章在包含版主本人積極參與的情況,有眾多版友開展非房地產相關的討論議題,
我作為此討論主體的後進,基於觀察版主本人對討論議題的積極參與,
且並未宣告應中斷討論,應有"此討論主體"不受版主嚴禁之信賴保護原則。
不應因後進參與討論而被水桶。
再次說明,以上並非檢舉範疇,並無要求處分其他版友,請視作申訴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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