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te:此申訴分類僅限被處分認定人懲處(水桶、警告等)適用。
其他事項請使用 [檢舉]
一、申訴人:C24128390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板主)/看板名稱: s8752134/home_sale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
於9/5之home_sale #1ekTkXQC文章下進行推文討論 (證1)
被s8752134以板規2-1-2水桶30日 (證2)
原因為
"發文以及回文內容無明確房點、或房點不足者、或灌水文空白文"
已向版主申訴無效 (證3~6)
四、不服之理由:
(1) 版主錯誤引用版規執法
此為版主引用之版規
2-1-2 發文以及回文內容無明確房點、或房點不足者、或灌水文空白文。
※每日合計限發一篇的[請益]與[閒聊]類別,允許發散式薄弱房點討論
以原文可知,2-1-2版規僅涵蓋"發文"及"回文"。
"發文"及"回文"皆為組務乃至群組務之版規使用之正式用語,並為PTT慣用名詞,
分別表示版面上的文章以及回覆文章,非版主可自行解釋之用語,應為客觀事實。
而主觀事實,可參考home-sale版規2-1-7 2-2-1,及其他版規(證7)皆可得知
版主有明確認識到"推文"是不同的的執法範圍,且在版規內有設立特定之規範。
在這樣的客觀/主觀事實下,版主於此案中,擅自將此規定延伸到"推文"範圍進行執法,
有所不妥。
經申訴後,版主以先前有發公告解釋版規(證8 Home-sale #1efS8hxv)為由,
認定2-1-2執法範圍可延伸至"推文",但此公告已非置底狀態,
並不在一般版眾可輕易識別之範圍內。
以現有版規及公告狀態,一般版友僅可判斷2-1-2執法範圍僅適用於"發文"及"回文",
可參考證據2的水桶公告文章推文佐證推文(證9),
有其他版友也對於2-1-2適用於推文的疑慮,以及版主仍用該已撤銷公告做延伸解釋,
足以證明板規文字之意義,一般版眾也認為不包含"推文",
版眾須特地翻閱過往已非置底狀態之公告文,才可得知版主之個人延伸解釋。
版主引用過期公告對板規進行個人延伸解釋,這有爭議跟管理漏洞。
版友在看板參與討論,除版規及當下置底公告,
應無義務一一翻閱所有歷史公告文去理解"版規文字的延伸解釋及判斷標準"。
板規文字本身應明確定義執法範圍。
前段時間,home_sale有分身條款因版主個人無效延伸解釋,
而須修改版規文字並解桶的組務判例。 #1eZt_ACf (L_LifeInfo)
版主應該非常清楚,如版主對版規之解讀明顯與文字意思不符,
應公告並明確修改版規文字以符合文字與解釋,而不是僅公告而未修改版規,
後續並援引已撤除之舊公告進行執法。
如此行為可接受,版友從此將無法以版規(以及置底公告)為準則進行合規之討論,
爾後須逐一確認所有歷史公告文的解釋,以避免誤觸版規,
此顯非一般版眾需遵從之看板使用模式。
(2) 版主主觀認定內容無關房地產,無視推文內容之客觀事實。
即使組務判定上述(1)的版規延伸解釋為合理。
版主所謂"與房地產無關之言論",為本人使用非房地產之標的(車輛)比喻房地產的決策,
主軸仍為房地產買賣。
推文主體與房地產買賣有相關。
後續言論,多數僅就被版友評論部分做被動回應,且有多位版友進行類似模式之評論。
(3)版主於該文參與並推進非房地產相關討論,後在無警告下進行處分,
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即使組務判定上述(1)(2)皆合理
2-1-2版規執法標準是由版主主觀判斷,本身並沒有明確標準。
而此案之客觀情況為:
該文章在包含版主本人積極參與的情況下,有眾多版友開展非房地產相關的討論議題。
版主本人於該文有多達123則推文,且多數顯無關於房地產,
內容涵蓋育嬰思維 托嬰 航空 以及其他個人評價。
我作為此討論主體的後進,基於觀察版主本人對討論非房地產相關議題的積極參與,
且並未宣告應中斷討論以避免違規,應有"當前討論主體不受版主禁止"之信賴保護原則。
基於此信賴保護原則,不應因後進參與討論而被水桶,
尤其在我僅發送33則推文的情況下,明顯少於該文內其他版友之言論量。
因版主自行積極參與非房地產主題之討論,版主如欲進行執法,
應明確表示此討論議題已不符合版主認定之版規,切勿繼續無關討論,
後續執法才有正當性。
否則管理上可有濫權甚至釣魚行為,即版主自行開始與房地產無關之討論,
而在"任意"節點主觀認定討論違規而對版友進行處分。
(4)
即使組務認定(1)(2)(3)皆合理
版主對於該文章其他版友,包含自身之大量與房地產無關之推文討論,
皆不採取任何作為,並在本人言論明顯數量較少的情況下,僅處罰本人言論,
顯有不公平之作法。
以上
如果組務認為顯有不公正執法之情事。
這邊再附帶說明,我與版主有跨度為數年之長期私人恩怨爭執,
附上證據(10)做近期的參考。
如果組務願意認定更多資訊,這邊可以整理與版主過往之所有爭執。
另附上證據(11),版主於推文中聲明自己任期將屆,任期結束後不會再來看板。
基於上述(1)(2)(3)(4)及所有證據綜合考量,
我認為版主有於卸任前,刻意誤用有主觀認定成分之板規,進行私人恩怨報復的可能。
版主於任期中受多次申訴,應清楚組務處理時效,
知道即使在錯誤執法的情況下,被水桶之版友仍會受到一段時間的處分,
即使判決可能予以撤銷,但版友權益損害不可逆。
且一般來說版主並不會因為誤判而受處分,誤受處分之版友權益會白白損失。
而一名板主,要因為不良執法而受處分,需要有多次申訴及判決的流程,
對於一個將卸任之版主,在剩下的任期內,物理上難以達成。
這可能讓版主有僥倖心態,認定自身不可能因不良執法而受處分,
而於任期將屆時,執法上進行非善意的主觀調整。
這邊另請組務認定版主是否有不合理之執法行為。
如組務認定為不合理執法行為,這邊請求小組長做出額外處分。
以避免後續版主,包含本小組下之其他版主,
今後以將卸任為由而存有僥倖心態隨意執法,造成不良影響。
訴求
-解除水桶 (如結案時水桶已逾期,則公告致歉)
-公告致歉
-如必要,修改版規文字
-由小組長認定之其他合適處分
五、所附證據:相關證據(含板主判決公告、水球或信件溝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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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1: 原文
證據2: 公告
證據3: 溝通站內信-1
證據4: 溝通站內信-2
證據5: 溝通站內信-3
證據6: 溝通站內信-4
證據7: Home-sale板規全文
證據8: 已過期之2-1-2版規延伸解釋公告
證據9: 其他版友提出之版規適用性質疑 (證據2之擷取)
證據10: 我與版主之部分私人互動
證據11: 版主表明將卸任且離開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