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cka私信給我? For What?

作者: cka   2015-09-11 01:18:26
你好 所以你確定你沒有申訴對嗎
那麻煩看清楚本版條文
非當事人回申訴文 是會劣退的
條文寫得很清楚,申訴時第八跟第十都是要提出的
你們都沒有提出第8跟第10 所以我寄信給你提醒你補件
現在你又自己承認沒有申訴卻回文 ,提醒你違反了第11條
第十一條:[判決依據]
  小組長在做判決時候,將參考各項證據、站規、該板板規,
  對各項案件給予判決。
  為避免有失客觀,必要時將提請群組內組長、本站站長共同
  討論,聆聽眾議。小組長對於不了解之板務生態,亦將至該
  板進行了解。
  非當事人可於申訴文件內推文發表自己對該案之看法,然不
  准回應至板上,違者劣退處理。
※ 引述《Amphetame (A-GHOST)》之銘言:
作者 cka ()
標題 Re: [申訴] 未經查處直接判定浸水桶43個月
時間 Thu Sep 10 21:26: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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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醒你
此申訴案因為沒有提出跟板主溝通的相關證據
所以不符合提出申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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