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未經查處直接判定浸水桶43個月

作者: cka   2015-09-10 21:27:57
另外提醒你
此申訴案未附上兩造溝通的信件 板主判決原文
不符合提出申訴的條件
也沒有檢附任何證據
第八條:[申訴須知]
  於本板提出申訴,須具體附上兩造溝通之信件、板主判決原
文之事項。違者直接推文駁回申訴案。
第十條:[證據]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均可檢附各種證據以提供釐清案情依據。
  然而若經板友檢舉、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劣
  文處置,並視情況給予水桶三個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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