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男男] 我被告違反意願強制性交

作者: jaredhsieh (阿白)   2017-11-14 12:24:36
原文刪光光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弟弟快點告吧~絕不要妥協喔~鳩咪~X
作者: lc3b (lc3b)   2017-11-14 12:28:00
開庭的時候我要去看原po的嘴臉!
作者: shiun122 (shiun122)   2017-11-14 12:44:00
強制罪能不能算啊?看原原po還不讓對方離開欸
作者: ppptofff (血量精算師)   2017-11-14 12:53:00
那不是因為他要叫警察來的關係嗎?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7-11-14 12:58:00
不讓對方離開是合理,因為對方應該算是現行犯(有攻擊行為),任何人都能拘捕
作者: shiun122 (shiun122)   2017-11-14 13:01:00
了解,沒注意到這點
作者: hujoanna (JoA)   2017-11-15 00:08:00
推只是這個罪適合用在同性伴侶身上嗎
作者: yhli817 (Moneypenny)   2017-11-15 02:07:00
樓上,刑法對性交的定義已不再僅限於男對女或女對男了!男對女、女對男,抑或是同性之間,只要有刑法第 10 條「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的規定,就可稱為性交。(希望我的法條分析沒錯 ><
作者: LurBo (LurBo)   2017-11-17 03:34:00
這種案子不會開放給一般民眾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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