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halamus (thalamus)
2025-10-08 00:45:41我的工作類型為教育/早療相關服務
起因是我的下屬被家長投訴情緒化、兇小孩
甚至體罰學生。
我身為單位主管,因投訴內容對下屬進行約談(對方說他是因才施教,我無權對他的教學評論)
我也提醒他不該使用體罰的方式。
約談後我有留下紀錄並給他過目(他沒簽名)。
因為這兩次約談,下屬向勞工局投訴我職場霸凌。我只知道上層有處理、找他談話。
今天我則收到通知要去警局,因為對方告我。
我上網查了一下看到對方大概是要精神賠償和書面道歉,因為我查到他沒繳裁判費6500元,所以被裁定補繳。
然後我打去跟偵查佐約時間,對方雖然要我放心,但我還是很擔心:(
請問提出什麼樣的證據能幫助我獲不起訴處份,謝謝大家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