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於原告,而非被告。被告只有當原告已盡證明其主張為真實之責之後,才有舉出反證證明原告主張為虛假、自己主張為真實之責。如果一開始就把舉證責任誤歸為被告所有,則屬於舉證責任錯誤,判決違背法令。
二、其次,著作權法有“重複創作”概念,重複創作是指兩人分開各自創作,從未見過彼此的作品或接觸過想法,但英雄所見略同,畫出非常類似的圖案或肖像,此時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此時,“有無接觸可能性”會是判斷關鍵點,如果兩人分別在A國與B國的密室創作,絕無看到彼此作品之可能性,則無抄襲可能;但若兩人是同班同學常常一起上課討論想法,或是甲畫出草稿放在網路部落格,乙有可能點閱瀏覽到該部落格,則乙有可能接觸到該草稿,因此有抄襲可能性。
三、最後,“接觸可能性”是著作權攻防大戰,這就是為什麼有些教授很愛寫部落格文章或臉書貼文,搶先發表在自己的個人網頁,因為網路世界“被接觸可能性”極大化,跨越國境與時空,24小時可被瀏覽,一旦上網發布時間確立,之後有任何其他人提出類似創作,則己方可以輕易提出證據證明“我在2025年x月x號”已經想出這個概念,可參網路部落格文章,一來可證明“創作時點”,二來證明對方有“接觸可能性”,有憑有據。
可是若是自己寫在紙本草稿,放在抽屜鎖起來,因為他人絕無“接觸可能性”。所以即使A是1999年就已經先完成草稿,B遲至2025年才想出同樣想法並著手完成一模一樣的創作作品,並公布在網路發表,此時也不能說B抄襲A,因為B根本不可能看過A鎖在抽屜裡的草稿,而沒有“接觸可能性”,且由於B搶先公開在網路,所以反而變成A可能落入“有接觸可能性”而必須證明自己的創作早於B的困境。由於A是紙本創作且鎖在抽屜裡,所以“證明時點”的難度會提高,必須從證明紙張年代之科學鑑定著手,且尚須證明紙張上的一筆一劃都是出自A親自刻畫,這樣的證據能力及證明ꐊO難度,顯然比網路世界有時間點及帳號足以鎖定個人特性等情,難度更高。
四、AI生成及背後演算法具有“黑箱效應”,因此要先釐清AI生成著作的著作權歸屬於誰?
目前學說見解傾向認為,只有“人的思想精神與創作力”注入在AI生成過程,可以證明“人有貢獻”,而非純粹依賴AI演算法自動生成,此時這位“詠嘆者”人類,也就是“下指令”一次次修正AI創作的人類,對於AI生成作品才享有著作權。倘若沒有“人力創作”的痕跡在AI生成作品裡面,沒辦法證明人類對於AI生成作品有所貢獻,則此時該作品沒有人類可以主張著作權。這個前提要先確立,才能討論後續問題。
五、
至於AI生成作品與真實人類的肖像、五官、神情、聲音、體型特徵非常相似,這是目前如火如荼展開的司法訴訟爭議之處。黑寡婦知名女星史嘉蕾主張其的聲音被挪用至AI模型聲音,幾乎是一模一樣,且成為供人免費生成AI聲音、朗讀各種文本之模型,因此向美國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行為訴訟,這樣的訴訟攻防會落在“調查證據”克服AI公司黑箱作業及AI演算法本身的黑箱效應,及“舉證責任”是否應該減輕、調和、倒置等訴訟法問題。目前沒有答案。
作者:
R2003 (費邊)
2025-03-30 13:55:00四、 這部分的學說見解很有趣,但跟原Po之爭點有點不同*似乎有點嘗試幫忙釐清一下G大您提的第四係模型已經完成後,使用該模型之產物的著作權歸屬而原Po敘述中,尚有部分係模型訓練過程,訓練素材之使用是否有侵害素材著作權人之權益之虞也就是這類訴訟恐有三種樣態,1即G大您提及的使用其創作之產物之著作權歸屬;2即我提之訓練模型時之著作權問題3則是使用模型創作對原素材著作權人之權益侵害1與3之差別在: 1是 使用者<--->模型擁有公司/人3是 使用者<--->素材著作權人即素材著作權人或有授權予模型擁有者(case 2),但模型擁有**不是模型擁有者,是使用者得否主張其著作權係模型公司授權,與素材擁有者無關而目前多數爭訟似乎都以case 2居多包括近日紐約時報v. OpenAI即為一例
感謝R大補充,確實現在訴訟類型以您說的case 2居多,這部分爭議很有趣,值得再深入追蹤。AI生成圖片是否侵害人類的人格權?這個其實很難。第一,目前法學界研究人格權的專家非常少,我指的是真正寫出一本專書,書名稱為“人格權”的作者真的很稀少,最有名就是王澤鑑老師,以及民法學者。第二,人格權是大陸法系獨有,也就是在英美法文獻不叫做人格權,在美國稱為公開權、形象權、公開形象權,而美國的公開權包括形象權、聲音權、肖像權,目前沒有專書真正研究這個部分,連文獻也非常少。第三,不得不說,十幾年前就開始研究人格權的專家學者,確實是走在時代最前端的開創者,即使後面的人故意避開不引用,但完全不妨礙她的研究就是比別人早了10~20年。第四,近2年拜AI浪潮所賜,研究人格權的法學者及研究生變多,但跟風居多,遍及公法領域、智財領域,惟深度遠不及早就發表N年的紫紅色封面那本人格權專書,只是可惜那位作者只寫了“人格權(一)”,沒再繼續寫“人格權(二)(三)(四)(五)(六)(七)”,建構新一代人格權天龍八部。第五,目前研究AI議題的多偏向理工科技、智財方面,推測原因是跨領域比較容易獲得研究經費。純法理學探討的,有學者李建良專書,更早的有學者顏厥安。但鮮少人格權專家跨領域過來研究AI;而研究AI的專家,普遍對於人格權感到很陌生。目前很少有人結合兩者,很可惜。我指的是真正花好幾年深入研究,真正能對學術有所貢獻,能突破現有理論框架,創造全新的視角及理論,而不是只拿幾篇文獻抄一抄改寫。這個部分還有待時間耕耘。
感謝回答,因為公司最近接到一個觸及這個問題的案子看來還是依賴實際發生時雙方舉證力度跟法官見解這一部份風險我會納入考慮後再考慮接不接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