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騙30萬 匯款到A B兩個帳戶
報警 錢已經被領走了
警察說會找車手 以及錢匯入的戶頭所有人
目前收到一張不起訴書
只找到A帳戶的所有人
但A帳戶所有人主張他的帳戶也是被詐騙所以才變成人頭戶
當下也有報警處理
所以檢察官認定A帳戶所有人沒有不法意圖
故不起訴
家人致電檢察官
對方説 如果不提再議
這件詐欺案就結束了
「也不會繼續找車手還有B帳戶所有人」
很好奇 實務上都是這樣子嗎
舉個例子:
我走在路上被甲從後方毆打
甲是乙的同行友人
因為從後方攻擊 所以我把甲乙列被告
再還沒抓到甲的時候
找到乙 監視器證明乙沒動手 檢察官不起訴
然後不提再議就案件終結 這樣不合理吧?
還是我有哪裡不懂的地方 懇請各位賜教
感激不盡
A的部分結束了 這應該沒問題車手的問題應該是找不到
作者: Doca5555 (豆卡人) 2025-02-25 23:23:00
A的部分結束我也覺得沒問題 但是車手跟B的部分就直接一起結束嗎?
作者:
wakamur (hi)
2025-02-26 00:23:00有抓到人就會地檢署就會繼續,其餘就看警方有沒有抓到人如果你不服的話你可以再議,然後聲請自訴時找律師閱卷從卷證資料裡找到你認為的車手或其他帳戶所有人再請律師提告,這樣地檢署就會在立案來偵辦你的新案件若你沒有以上主動的作為的話那就是被動的等警方抓到人可能有抓到可能沒抓到,然後被動的等通知,給你參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2-26 08:32:00司法資源有限,看現在急診崩潰就知道意思了若你認為不公平,那你可以拿自己的錢去買調查資源而不是要大家拿繳的納稅錢為你家人的疏失買單一天到晚宣導爬山要注意安全,宣導防詐騙結果?我只知道每位檢察官跟法官桌上地上那些如山高的案卷都是樓主您這樣的急診已經崩潰,下一個說不定換成是司法體系崩潰
實務上,人頭戶處理是以被告住所地區分管轄權,所以AB住不同地點,就是由不同地檢署的檢察官偵辦,辦A案的檢察官當然不會管B被告的案件;而車手沒當場查獲或在一些假單據有查到指紋的話,當然也無法查下去。另外檢察官不可能接當事人的電話,通話對象應該是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