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有一塊約三百多坪的地是跟別人共有的,但我自已超過三分之二
(約240坪),最近有人想找我租土地去停車,我是有意願出租,但是其他持有人中
有一個持有30坪的一直阻擾,說不願意出租,但是依民法20條的共有物管理看來,
是持有超過三分之二比例的持有人同意就可以逕行出租。
目前我是打算用民法820條的內容寄存證信函給其他持有人,告知他們土地
要出租了,租金會依各自持有比例分配,請他們提供帳戶,請問這樣就可以出租
土地了嗎?
如果對方收到存證信函不提供帳戶,後續要怎麼處理租金的支付呢?
這邊請教各位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