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預計要花個數千元去某縣市做警詢筆錄
後來想移轉案件或請我家附近派出所協做筆錄
電話詢問該負責的警察,他都不肯...
後來看了一些網路的意見及咨詢過律師後
給的意見都是,應該要寄「請求書狀」之類的到該警局
電話上問,對方都是隨便給你打發,寄書狀就不同。
本來也打算想寄申請移轉案件或申請在我家附近出所做筆錄或申請網路視訊的書狀,
後來想一想,不如乾脆把「我整理好的案件資料及我的主張」都印出來成紙本
外加燒成一個光碟
然後雙掛號寄到該警局,並告知或在書狀上寫明,請把我這些案件資料及主張
放入筆錄,也許可以再附一張簽名的切結書,說我的筆錄就將此文件為內容
這樣可行嗎?
雖然可以再電話詢問該警察,可是我實在覺得,這警察每次接到我的電詢,
就算是「明明可以的事」,他也要隨口說不行...
有點想說,不如乾脆書狀就可以寄下去再說,看他怎麼回覆...
然後書狀裡我也直接寫了,該警詢我就不去了
總之,好像一定要寄書狀,才有用的樣子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