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果2樓走廊只有2樓住戶才可進去...?

作者: red0whale (red whale)   2023-12-15 14:10:32
之前我有在板上提出我進入2樓走廊拍照檢舉雜物擺放違規而被2樓房東提告「入侵住居」的情形
雖然已過了3個多月了,至今仍未收到傳票
不過這不要緊,等傳票送抵我再報到即可
然而我一直想不通的是
假設2樓走廊真的如2樓房東主張的是他們的地盤
那麼我之前向政府檢舉在走廊擺放雜物屬違規
政府也受理也確實對2樓房東警告甚至開罰
那不就很奇怪嗎?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不得於包含共同走廊的地方堆置雜物
如果那個走廊是屬於他們的地盤,那政府應該就不會進去管吧?
好比說客廳是屬於我家的,政府無權管說我們家的客廳要怎麼擺設、客廳裡不應該怎樣之類的吧?
所以他們這樣的提告到底有沒有理啊?
有那種私有地能被政府管說不能擺放雜物的這種道理嗎?
這樣說我的「贏面」大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12-16 11:21:00
你不都講了, 整層都是同一住戶的產權"該層的共同住戶".......有意見嗎你能不能先找到有意見的同一樓層住戶??還是等對方買到你那層,堆到你那邊,你再去表示意見??
作者: t418010 (t418010)   2023-12-16 11:52:00
樓上在講什麼== 他有講說整層都是同一住戶的產權嗎 而且共同部分是「整棟」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又不是該層才能用
作者: debaucher (墮鼠)   2023-12-16 12:36:00
一樓對共有的應有部分有什麼誤會?
作者: SiaoBen1996 (小本)   2023-12-16 19:35:00
共有的部分一般會分小公跟大公吧小公是當樓層共有 大公才是全棟
作者: t418010 (t418010)   2023-12-16 19:50:00
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大公小公的分別 那些都是房仲自己講爽的實際上就只有分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是整棟公寓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只有專有部分是屬於個人擁有 其他部分皆屬共用部分 是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很清楚寫明 而且第7條也說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專用部分 言下之意就是走廊是所有人共同使用 而且也沒有寫說只有該樓層住戶才能使用 而是以「區分一建築物」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12-16 20:32:00
看有沒有分管契約而定
作者: t418010 (t418010)   2023-12-16 20:48:00
走廊及樓梯都是不可作為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即使契約寫走廊為某人的專有部分也是無效的 條例第7條就是這麼寫的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3-12-17 01:12:00
分管契約是指使用管理,或許可以對抗他共有人,但無法對抗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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