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一筆意外事故死亡的保險金,
原本受益人有2人各50 ,
雖然在2位第一順位繼承人都在的時候已經送件申請理賠,
但因為在等待死亡死因單報告書,
結果拖到其中一位受益人病故。
請問病故受益人的家屬,是否可以依據保險法第 110 條,
申明申請時病故受益人仍活著,
故理應仍有領取保險金金的權力,
要求保險公司仍需給付一半的保險金病故的受益人,再由病故受益人家屬繼承,
而非全額給付給另一位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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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2.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