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判罪逃獄和冤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4-23 10:32:58
某甲被控犯有某罪而判刑入獄,然後逃獄。之後檢警發現
新事證證實先前控訴某甲犯罪實乃冤枉者。此時應如何處
理某甲?
第一、冤罪坐牢的部分視某甲自己提否冤獄賠償,不告不
理。但是逃獄的部分另課刑罰。
第二、先前冤罪坐牢的天數直接用來折抵逃獄罪刑,不足
的部份讓某甲補足,超過的部份讓某甲自己提起冤獄賠
償。
還有其他方式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4-23 11:40:00
我知道,真正兇手是一個斷手戴義肢的保全主管
作者: joinbee (farewell 我的童年)   2023-04-23 15:47:00
請問一下這不能適用毒樹毒蘋果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4-23 15:50:00
哪來的毒蘋果…
作者: joinbee (farewell 我的童年)   2023-04-23 16:42:00
冤獄本來就是不法,那逃獄罪就不成立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4-23 17:00:00
冤獄不是不法.....檢察官還是要依法起訴,至於判無罪還是判免刑那是法官事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4-23 20:26:00
第1條(刑事補償之範圍)〔冤獄賠償法〕早就廢止了,改為〔刑事補償法〕。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曾受...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本案是2罪、2案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前罪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必須提起再審,經法院開庭訊問,決定受理再審之後,再開啟一個正式的再審刑事訴訟程序,透過正式程序重新調查、訊問、下無罪判決之後,前案判決的效力才會打掉。受刑人才能依照刑事補償法開啟一個請求補償的程序,獲得國家給付刑事補償。至於逃獄的部分,因為受刑人是國家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在判決及執行效力沒有打掉之前,受刑人自己逃脫監獄的行為屬於侵害國家法益及危害社會秩序及民眾對於良好社會秩序的信賴,即使他是無辜無罪被冤枉之人,也應該透過正當法律程序打掉前案判決,而非另外犯第二案(後案)彰顯法敵對意識,因此受刑人逃獄行為照樣構成刑法分則第八章脫逃罪章第161條的犯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 joinbee (farewell 我的童年)   2023-04-23 20:40:00
受教了
作者: GameTheory9 (賽局)   2023-04-23 20:46:00
另外,刑法62條自首要件是〔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得減輕其刑,都已經明目張膽越獄,在他離開監獄那一刻開始,監獄一定知道該受刑人越獄構成脫逃罪,又何來〔未發覺之罪〕?如何符合自首要件?又怎麼會符合可能減刑要件?因此,依照我國現行實務及監獄管理實況,越獄脫逃者有自首的可能性嗎?理論上可以,但實際上非常難。除非監獄管理及警示系統完全廢掉。一、刑事補償法第一條就是規定請求國家補償的發動者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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