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律師開庭抄筆記變被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1-02 21:03:35
請問這則關於律師開庭抄筆記變被告,檢察官的主張比律師
的主張合理嗎?
報導並未註明檢察官引用的條文,推測應該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上面規定中的第 15, 16 條乃規範公務機關者
第 19, 20 條則規範非公務機關者。所以檢察官應該指出病證明被告律師
於此二條之任何違反。
被告律師既然公開聲稱打算用於之後和解聯絡用途,看來是打算
引用這條抗辯。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目前單就用於日後和解聯絡用來看,似乎沒有侵害當事人個資之虞?
律師開庭抄筆記「突改列被告」 全律會:粗暴行為嚴正譴責
文|吳妍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102edi002/
根據《CTWANT》報導,一名男工程師認為遇到網路愛情詐騙,
因此對女網友提告詐欺,去年11月30日下午,律師陳思默以告
訴代理人身分陪同當事人赴士林地檢署出庭。當蔡姓檢察官詢
問關係人(女網友配偶)的身分及手機號碼時,書記官記錄顯
示在螢幕上,陳思默便抄在自行準備的A4白紙上,想做為日後
和解聯絡用途,不料遭檢察官喝止,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將他改列被告。
全國律師聯合會1日發出聲明,指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屬
律師執行職務的正當範圍,也是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的合法行動。
全律會指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
採取的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嚴重違反上
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的意旨。
全律會表示,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
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尊重。
全律會除對該檢察官的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
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
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無謂爭議發生。
(聲明請見原報導連結內文之圖檔)
(取自全國律師聯合會臉書)
更新時間|2023.01.02 09:33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3-01-03 00:18:00
這要問律師...照規定很難?更正,照法律走很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1-03 10:55:00
照新聞所講,檢察官有同時詢問被告方,是否要提告吧換言之,檢察官角色又不是主動發起訴訟的那位他只是把事情告訴疑似被侵害方其相關權利就跟現在處理交通事故,警察都會告知雙方訴訟權利連行政機關都在電視都有買廣告promo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1-03 18:30:00
41條又不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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