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bayant禁止發言三日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2-12-09 11:09:33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一條
  本板為批踢踢法律板,屬學術性質之討論板,故重於學術研究與實例問
答。秉持著法律服務之精神、保障板眾利益以及維護板上秩序,特制定
本板規。板上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法律、站規與板規管理;任何人不
得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除責任。凡偏離討論法律內容之文章,板主得刪
除之。
板規第二條第六款
  六、手動置底:相同或相類似文意之文章於一周內重複張貼者,除違規
發文之處分外,就最新一篇文章予以退文。有特殊置底
         需求請私信板主申請。
         前開文意判斷範圍包括文章標題與內文,且不因原文章
         係因自刪或受處分刪除而有例外。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違規事實
000020 12/09 bayant [問題] 行凶動機是啟動法律程序
000019 12/09 bayant [判決] 簡單說明犯軍法44條 殺被害人滅口
000017 12/07 bayant [判決] 行政程序可做為謀殺案證據?
000016 12/06 bayant [判決] 洪案與本案發現當兵會變笨
000015 12/06 bayant [求助] 張安樂余莓莓黃建耀犯罪集團的手法
000014 12/05 bayant [實務] 被毒品凌虐<拿到證據要多久>
000013 12/05 bayant [判決] 竹聯張安樂.余莓莓辯論時的輿論
000012 12/04 bayant [判決] 殺童案:毒品凌虐舉證方式造成判決不同
000011 12/04 bayant [文獻] 我遇到雷震儒.洪仲丘的死法
000010 12/03 bayant [法律漏洞] 余莓莓與余錦秋<箱屍案前>
000009 12/03 bayant [判決] 洪案也是用毒品暗殺涉及器官買賣
三、判決理由
 查行為人所發文章僅為個人遭遇,未闡明與法律之關係,亦未表明於法學上有
何疑惑難解之處,似與本看板之成立宗旨及討論範圍不合。再依其內文判斷多為
相類似事件,已違反本看板禁止手動置底之規則,爰依板規處禁止發言三日及退
文一篇,自本公告發出起即時執行。
作者: skypilot (單身的飛行員)   2022-12-09 12:30:00
終於!感謝版主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12-09 13:45:00
同一行為連續發生 應該多次裁罰吧!並不該因為現在才罰所以只能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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