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在10月出了場小車禍,
我機車對方汽車,我停著待轉時對方從斜後方左轉把我連車帶人壓倒在地且打算繼續前進,因為有好心路人衝去拍車窗所以只有手腳挫傷。
初判表我無責任,原本只是小車禍可是肇事者老公(他老婆開車)一下車就開始對我大吼大叫說我態度不好,說開車要注意很多事很辛苦後來還用髒話罵我,之後在警局跟我說他很誠意和解問我要怎樣,我就提出要他賠償,對方說我一開口就談錢反咬我是詐騙故意給他們裝,反正不歡而散,然後駕駛也就是他老婆重頭到尾就是躲在後面沒跟我說一句話。
之後我身體出狀況住院休養(和車禍無關)對方除了車禍後一個禮拜後有傳ㄧ封簡訊來問傷勢(我沒回)之後直至今12月都沒聯繫出險。
因為是小傷急診費用不到1000元,但實在對對方態度很氣憤,請問這部分適用在精神撫慰金上嗎?另外因為主要肇事者從頭到尾沒講話,上法院主張這部分的精神撫慰能被受理嗎?
有點久沒用ptt希望沒違反,先感謝各位專家願意看完這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