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人大家好,有些問題想要聽聽大家的看法跟意見
我們家是住新北傳統舊公寓5樓(一層兩戶共10戶)
在民國82年的時候,父母在口頭跟鄰居們詢問同意下,我們蓋了磚造的違建(自住用)
面積約是平面的2/3,外面有露天的露台跟簡易的門讓住戶可以自由進出
並從六樓加裝樓梯可供住戶自由上頂樓曬衣服或其他用途
平常我們也不會鎖門,所以除了我們自己加蓋的磚造屋,其他地方住戶皆可活動
一直到三年前,因為家裡房子20幾年從未裝修漏水需要將整個廚房廁所打掉,
樓下四樓的鄰居家裡有建築師,他就檢舉我們修改5樓室內隔間.六樓違建等
目的就是要勒索我們讓他賺錢畫室內圖(都有錄音存證)
後來在經過建管處跟違章拆除大隊來看過後都沒有問題
我們頂加的部分確定就是列管,只要不要再動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