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二伯於106年因病去世,有再婚妻子及一名女兒,107年初家中收到這位女兒的
拋棄繼承通知,過後家人又收到繼承相關的行文,二伯母及姑姑、四伯、家父同為繼承人
,因不清楚二伯的經濟狀況,僅憑姑姑的疑心猜忌認為二伯有大筆債務,誤導家父的判斷
,因此和姑姑於107年初一起辦了拋棄繼承。
後來得知遺產內容為一戶華廈,債務只有該華廈的貸款。
家父有發現一個疑點,二伯登記結婚時為96年8月10日,為登記婚尚未施行前,二伯結婚
時無公開儀式,未宴請親朋好友。
想請問我們能採取哪些法律措施:
是否能有辦法撤銷家父提出的拋棄繼承及撤銷二伯母的繼承權呢?
麻煩各位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