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醫療爭議庭外和解後和解金分擔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2-06-17 01:09:4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一、案件事實
患者某甲因故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部桃)住院接受診療
但在住院第二天下午五點至七點多
因病情突發變化,經搶救後變成植物人
當時值班的住院醫師某A,不知何故離開值班場所
護理人員在發現病情突生變化時
聯繫不到值班醫師
導致病人未能及時得到醫療救治
某甲家屬因此提告,並向部桃及某A請求連帶賠償三千餘萬元
刑事部分不起訴處分確定
民事部分則以六百萬和解
事後,部桃依內部程序檢討
認為某A有部分疏失
並決議要求某A負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某A拒絕,因此雙方對簿公堂
二、雙方主張
部桃主張某A與醫院簽有約用主治醫師勞動契約
其中有約定某A如違反工作規定,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醫師責任比例是依照院內規程檢討、決議
與值班醫師制度都是屬於工作規定的一部分
A醫師則主張院內規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該和解金額與責任比例都未經過他本人同意
對他不應該具有拘束力
刑事偵查時,也有醫審會鑑定報告認為醫師沒有責任
因此他不需要就該醫療事故負任何責任
三、法院觀點
部桃內部規定,值班醫師雖然沒有一定要待在值班室
但是在接到護理人員急call之後
要在20分鐘內返回醫院
這是有其他醫師證詞,A醫師也未否認的
而值班醫師制度就醫院工作內容而言也是必須的
因此,就算住院醫師在事發當時仍不屬於勞基法適用範圍
A醫師簽署的勞動契約也有包含此項工作內容
而醫院因為A醫師違反勞動契約,受有損害
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補償,於法有據
就算院內規程及決議都有要醫師本人同意的文句
但法律上損害賠償責任並不需要債務人同意負擔責任才成立
法院因此判決部桃請求全部有理由
四、個人看法
這是上個月20的判決
而且僅是一審,會上二審的可能性應該頗高
因為工作的關係我會比較關注醫院相關的判決
所以也在收到資訊之後,就把判決書看完並做簡單整理如上
不過畢竟角度會比較偏向醫院方
所以僅是跟各位板友分享看法,並不代表正確、客觀
本件判決雖然基礎事實與醫療爭議有關
但法院認為訴訟的核心關係是勞動契約
部桃院內規章辦法雖然是屬於工作規定的一部分
但也要視規章辦法是否有約定適用範圍
(並據此理由認為部桃工作規則不適用於不具勞工身分的醫師身上)
至於規章、辦法是否應有具體明文,則沒有討論
判決書並未記載部桃有提出值班醫師制度的相關規章
而是透過勞動契約及其他醫師證詞等間接證據
來推定該制度事實上存在,並屬於醫師勞動契約之一部分
這部分我認為可能可以透過行業習慣來進一步強化正當性
或許部桃有提出,但法官沒有採納或認為沒有採納必要
從醫院管理角度而言
這件判決比較重要就兩件事吧
第一個是院內規章辦法跟勞動契約要擬好,趁這個判決出來檢視一下有沒有要修正的
第二個就是醫療爭議的醫師責任金部分,在勞動契約裡訂好
醫師不管同不同意都只能認帳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6-17 04:33:00
感覺契約寫得再細,發生事故只要不服還是要法院審理然後法院還是要判定過失歸屬,契約是否有無不合理之處不然只要寫一句任何家屬求償都是當班醫師要負擔就好了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2-06-17 06:13:00
刑事罪責不成立不表示民事損害賠償不成立,此多有判決契約除明示條款上有默示條款
作者: oresta (明天)   2022-06-17 17:44:00
責任比例不是勞資會議訂立?
作者: mantour (朱子)   2022-07-01 08:39:00
也要看具體對醫師求償的金額跟醫師行為造成醫院的具體損失合不合理吧。不然如果醫師門診遲到造成病人不爽去告醫院,醫院糊里糊塗就跟人家和解陪1000萬,然後再全部要醫師出,有可能嗎?而且民事如果本來走訴訟,可能要賠多少?如果是醫院自己愛送錢賠了超出行情很多的和解金,再開會決定說醫師要付大部份,應該也不是合約怎麼寫醫師就都要吞下去。或是醫院有無訂定適當的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說不定醫師本來已經取得病人家屬諒解,但是醫院姿態擺很高所以才求償600萬,那也不會完全是醫師的責任。醫師值班call不到,是翹班,還是正在處理其他病人,或公務機故障,或醫院內手機收訊有死角,這些責任歸屬應該也不是合約怎麼寫醫師都要吞,不服一樣只能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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