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大您好
不才最近在讀新制上路的憲法訴訟法,有一處不明白想請教:
其中第23條第二項提到,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可以申請閱
卷。
但第18條又提到聲請書及答辯狀應於法庭網站上公開。
我的問題是,如果已經公開了為什麼還需要申請閱卷呢?閱卷查閱的內容是不是不限於聲
請書及答辯狀?
以上不論有沒有得到回覆,先謝謝各位先進願意看完問題!
以下法條供參酌:
憲法訴訟法 第18條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憲法訴訟法 第23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
付與複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