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侵占罪刑附民之後的流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2-01-05 02:16:45
※ 引述《JustSad (職業被告)》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請問侵占罪刑附民之後的流程
: 時間: Sat Jan 1 02:45: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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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surenas (無)》之銘言:
: : 如題 之前我將錢包放在機車上忘記拿走
: : 有個人(住附近) 將錢包拿走 取走裡面金錢並將我錢包丟掉
: : 導致我必須全部證件重辦
: : 我跟警察調攝影機後很清楚拍到他 他雖然有狡辯他有把錢包放回去(那不重要)
: : 不過最後還是全部承認
: : 後來在調解時他說要分期還 我不會接受的 我覺得他想拖到緩刑期間結束
: : 他取走我金錢與錢包內所有價值為16000
: : 後來進入刑事庭 法官根本不想理他 他在庭上也都承認了就直接結束庭審
: : 然後是有侵占判刑確定的 他還要繳罰金的樣子
: : 因為我申請刑附民 所以接下來是民事庭要開
: : 我上網看 因為我收到的通知是先調解 調解不成立刻開庭
: : 當然我不接受分期 他就一次還我16000就結束
: : 那這個情況下 開民事庭就是依刑事判決來走
: : 請問各位 是不是我之後會拿到判決確定書 跟一個什麼債權證明
: : 然後我再去國稅局以此證明去調查他的帳戶及名下財產
: : 直接申請凍結
: : 該債權證明五年內要換一次
:
: 以上不管你的觀念正不正確,大部分該懂的你都有抓到重點,細節是不是有問題影響不大。
:
: 後面就很多認知上的錯誤。
某J通篇錯很大 觀念顯然不正確 認知上的錯誤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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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主要有幾種:
:
: 強制扣薪、凍結戶頭、查封動產(戶長或追車)、查封不動產
實務上的執行案件中 對於債務人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以執行薪資債權、存款債權和股票為最大宗
相對而言 動產、不動產的案件數量則是比較少的
:
: 追車的部分比較麻煩,你個人也比較難完成容易出狀況,先跳過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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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扣薪的部分,可以扣底薪的三分之一、獎金的二分之一,才是你所說的扣到足額為止。
老規矩 一樣先上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
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
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
,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實務上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薪資債權之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一律不能超過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
沒有在區分底薪、獎金或其他給付的
全部包含在"各期給付數額"中
會說"扣底薪的三分之一、獎金的二分之一"云云的
明顯已經脫離實務非常非常非常...非常久了
與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作法不符
:
: 但對方如果沒有扣繳憑單、沒有薪資投保、自己做生意、老闆故意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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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還是有可能無法扣到他薪水;
:
: 老闆故意袒還是有破解的方法,除非他還有欠很多錢,這點也可以先跳過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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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凍結戶頭,除非你是債權銀行、或他有正常工作抓他發薪日,否則是一種賭注。
:
: 凍結戶頭只有凍結你申請那次,隔天戶頭還是能自由使用其他款項;
戶頭被凍結了 隔天還可以用??拜託 某J真的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
: 你凍結的時候戶頭裡面不足額就不足額,第二天有錢進來並不會再被凍結。
:
: 講白一點,他戶頭如果有錢還你,沒必要讓你和解破裂刑事被判刑吧?
:
: 如果你要賭他戶頭裡真的有錢,或你沒有其他可以執行的項目,不凍白不凍。
這個叫做扣押存款債權 不叫"凍結戶頭"
實務上是發扣押命令(執行命令之一種)給第三人(銀行、郵局、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
命第三人在收到扣押命令時 將債務人帳戶內之存款(包括定存在內)加以扣押
:
:
: 查封動產的部分,只要他是戶長就有機會。
:
: 這部分如果你有需要、確認他是戶長、你有執行名義~再私信我。
:
: 很多狀況下無法查封動產,但我不想公開討論教有心人如何脫產。
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禁止查封之動產)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什麼樣的動產不能被強制執行法 法條都有規定
:
: 有走到查封動產,才有可能發生你所謂的一拍二拍三拍。
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拍賣動產之程序)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
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
者,其應買無效。
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
到場者,不在此限。
拍定,應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
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交債權人承受。
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
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
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
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不得應買。
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之規定
動產只能拍賣二次
動產只能拍賣二次
動產只能拍賣二次
很重要 所以要說三次
如果動產拍賣二次還是沒賣掉 債權人又不願意承受時
執行法院依法必須將該動產撤銷查封 將該動產返還給債務人
所以動產根本就不會有第三拍
會說動產有第三拍的 顯然是完全不懂強制執行的外行人
:
:
: 查封不動產的部分,就算他名下有房子,除非他還有欠非常多錢。
:
: 理論上你還是可以查封他的不動產拍賣,實務上不太可能發生。
不管是理論上或實務上 都可以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
:
: 不符合比例原則外,沒必要為了這一點小錢搞到房子被法拍。
來看實務見解吧
1.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查封債務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
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數筆財產,
執行法院固應擇其中與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相當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但債權人
僅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某特定財產,債務人其餘財產非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之標的者,依強制執行程序係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應僅就上開為強制執行標
的之特定財產,依前揭規定認定是否有超額查封情事,尚無逕行調查債務人其他財產狀況
後,以債務人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為由,認定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上開特定財產為超額查封,而不准實施強制執行餘地。
小結論:
基於強制執行程序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若債權人只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
債務人所有某特定財產(如不動產),而不聲請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法
院不可以用債務人還有其他財產能夠執行為由,而不准債權人聲請就該特定
財產為強制執行
也就是債權人可以選擇只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
2.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抗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查封債務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固為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條所明定,惟系爭不動
產於鑑價前,無從核定該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亦無從認定本件有無拍賣
無實益或超額查封之情形...抗告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既未自動
履行其債務,致相對人必須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對抗告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
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債權...況相對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時,係聲請桃園地
院對抗告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查封、拍賣,而桃園地院於103年9月25日囑
託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對系爭不動產為查封登記後,相對人始依桃園地院
通知,於同年10月3日提出抗告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且
桃園地院於104年1月7日始對抗告人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存款債權核發扣押命令,難謂桃園地院於103年9月25日囑託桃園市八德地政
事務所對系爭不動產為查封登記,於同年11月4日囑託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就系爭不動產進行鑑價,有何超額查封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小結論:
若債權人一開始僅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就算之後債權人依執行法院之
通知,提出債務人其他財產之釋明資料並聲請執行,之前就債務人之不動產
所為之執行程序,亦不算超額查封,更不違反比例原則
:
: 自己賣房子都比法拍價格好。
除非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否則債務人的房子都被執行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了
根本就沒辦法過戶 債務人要如何自己賣房子??
:
: : 他的帳戶被凍以後 只要有錢進入就會扣給我 直到16000還完為止
: : 如果他已經將帳戶清空 那麼我再申請查封他名下的資產(例如他家電視之類的)
:
: 我忘了電視屬不屬於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不會查封。
依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是不能執行
至於電視算不算所謂"必需之其他物品"
其判斷標準為: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是否為生活所
需,應依當時一般人之生活水準,及債務人之生活狀況,就具體情形認定
之。例如:身心障礙者所使用之車輛,是否為禁止查封之標的,應依當時
一般人之生活水準及債務人之生活狀況,由執行法院就具體情形認定之」
("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司法院編印)"上冊第365頁)
:
: 而且查封動產你只可能有一次機會,被查封過的人都知道能怎麼避免被查封動產。
:
: : 去法律請相關人員及警察去他家查封東西
: : 然後法院會進所謂一拍二拍 將其轉換為金錢給我??
: : 我是覺得好像有點複雜 這樣我是要再出庭一次民事 然後拿到證明後去國稅局
: : 然後查到其名下資產後再去地院申請查封 再通知警察到場
:
: 警察、里長、鎖匠,書記官執行,你只能在旁邊確認(不是你指揮決定要封什麼)。
強制執行法第48條(執行人員之查封權限)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里長根本就不是執行法院進行動產查封程序時需要在場的人
實務上 執行人員(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等)去現場查封動產時
根本就不會找里長 某J老是說要找里長 到底是有多愛幻想啊
另外
強制執行法第 5 條第1、2項(執行之開始與續行)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第三人財產不得執行)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
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執行事件之調查)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
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
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
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債權憑證之發給)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
強制執行程序是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
綜觀上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本來就要向執行法院陳明要執行債務人的什麼財產
若債權人什麼都不寫 執行法院也會發函命債權人具狀查報
況且 依上開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既然強制執行程序是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
那檢查、啟視後所發現屬於債務人之物品
當然要由債權人當場向執行法院陳明要不要執行
再由執行法院決定能否執行
會說出"你只能在旁邊確認(不是你指揮決定要封什麼)"這樣的話
明顯可看出某J根本就不懂什麼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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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後面一拍二拍 或是拍不掉要我購回之類的 還有什麼流程嗎??
: : 我是刑事侵占案件的受害者 後面為了要跟這傢伙要錢有這麼麻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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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歸刑事、民事規民事,不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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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他沒有繳罰金,坐牢還是我們所有納稅人繳錢養他;
:
: 關我們屁事?
:
: 我們都沒有抱怨覺得幫你養犯人很麻煩了你嫌麻煩可以不要啊!
這真的是不知所云
:
: : 這次的流程我其實想乾脆把它跑完 所以想知道還有多少事要處理
: : 請問有處理過侵占相關案件的朋友可以替我解答的嗎?
: : 謝謝各位
:
: 有疑問的部分可以問你的書記官,法院也有提供諮詢。
:
:
: 除非他是一個爛人,名下沒有財產、沒有家人、沒有工作。
:
: 你會覺得很麻煩,對他而言何嘗不是;你覺得麻煩他也會。
:
: 大部分的第一個動作都會申請扣薪,老闆跟同事都會變成他的壓力。
:
: 除非他還有很多債務,如果你第一次執行沒有半毛錢,建議你第4年再開始動作。
:
: 除了追加利息,最主要的原因有兩個:
:
: 現在還不出錢,4年後人還沒死,一定能養活自己或有人養他~可以凍結戶頭!
:
: 執行一次以後沒動作,擺爛的人會以為自己已經賴帳成功比較容易放下戒心。
:
: 記得更新債權憑證。
結論:某J通篇錯很大
某J連地方法院負責處理強制執行的單位是什麼都不知道
還自己憑空創設出"強制執行處"、"行政執行處"這種現實不存在的單位
連強制執行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欠缺 也不懂強制執行之實務運作
像這樣的人竟然好意思要原原PO私信問他
他敢說 我還不敢聽咧
某J和某m是我在本板見過最愛不懂裝懂又愛亂回答 且愛數落發問者的人
強烈建議原原PO 某J和某m的推發文都請一律略過 以免被誤導
原本可以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的
若是因為被誤導而沒有去聲請執行
那真的就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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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2-01-05 06:41:00
作者: winogu (win)   2022-01-05 12:31:00
某J真的很愛嗆人,問個問題也被嗆沒大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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