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負責人 使用原公司客戶名單營利

作者: jackjenny (痛苦)   2021-12-17 01:15:31
幫友代PO(跟上周延續)
請問甲公司有A股東兼員工+B股東不參與營運
B發現A有私設乙公司並對甲公司有掏空、背信、侵占、營業秘密(洩漏個資)
A在乙公司有使用甲公司的客戶資料(電商客戶資料)去做營利行為
例如:發EDM 臉書廣告(自訂受眾)等
同時甲公司最珍貴資產是臉書的"廣告受眾"名單(臉書費總投入3000W以上)
被A使用甲公司臉書帳戶分享到A的乙公司廣告帳戶使用並營利
Q1.B這行為背信 個資法 營業秘密 好像三個罪名都成立?
Q2.廣告"受眾名單"是否也能成為甲公司的重要機密?
因為"受眾名單"是個臉書廣告抽象東西 類似程式碼組成
Q3.甲公司的電腦主機是架設在B的"私人主機"裡使用,
所以B無意間看到A的信件內容
這樣A會不會對B主張 不法取得/偷竊/侵入 看公司機密內容了?
感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12-17 02:15:00
給你關鍵字“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Q1如果三罪要件都成立,可能是競合也可能是數罪
作者: jackjenny (痛苦)   2021-12-17 02:17:00
感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12-17 02:19:00
Q2問題可以查查營業秘密三要件刑事責任只能讓對方坐牢或罰金,追究民事責任才能向對方要到賠償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1-12-17 14:03:00
你一直問也沒正確答案
作者: jackjenny (痛苦)   2021-12-17 14:45:00
7F 這問題應該是第一次問5F 感謝建議
作者: lu0713 (王小波)   2021-12-18 10:44:00
臉書總投入費用都超過3千萬,律師費卻捨不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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