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本人在某電影院打工,因最近不能帶食物進場因此食物都放在廳外,打烊人走
光時有盒喜餅仍放在置物區無人帶走。
我打開查看剩不到一半本想直接丟掉,但後來決定還是放到辦公室失物招領。
隔天接近下班時刻,看了失物櫃依然沒有人拿走,我便私自拿來吃,同時分享給其他三位同
事(他們也知道那是前一天撿到的)
吃完隔天客人打電話過來詢問,公司調監視器發現是我們四人簽的,要我們簽切結書承認自
己有偷竊行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並蓋手印(我已補償客人1000塊,客人沒有藥提告的意思)
,目前切結書仍在主管手中,想問此行為真的構成了偷竊罪名嗎,及這樣簽切結書的行為是
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