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
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性是可以登記「結婚」。
再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 53 條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依我淺薄的法律知識,兩岸同婚以目前的法規,是完全可行的。
又依照同條例之
第 10-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
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
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就是這個「管理辦法」,裡面的流程需要到大陸領結婚證,
這對同性婚姻是不可能的。但是兩岸人民結婚又是依行為地之規定,
這個「管理辦法」也不是不能鬆動。
從 2017 大法官釋憲同婚合法,到 2019 同婚法正式實行,
一直到 2021 的今天,這麼多年來陸委會和移民署就是不修
這個「管理辦法」。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法律程序或工具可以突破政府對於
兩岸同婚的技術性卡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