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管委會 與 公寓大廈第22條

作者: ken771209 (傷心人不會醉)   2021-07-16 00:16:23
最近有鄰居精神情況異常,常常去騷擾其他住戶,已經寄出存證信函告知,未來將以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開住戶大會表決訴請法院驅逐(若三個月內未改善),有些問題如下
1. 假設他收到存證信函的隔天又犯,是否第22條可以馬上啟動?
2. 赴請法院的代表人一定要是主委嗎?作為22條訴求的提出者是否可以是任意一位區分
所有權人呢?
3.a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3.b 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上述中的3.a 3.b有需要是同一個人嗎?
謝謝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7-16 01:19:00
會不會真相是其他住戶有得罪這位鄰居呢?需要深入調查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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