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訴訟之釋疑

作者: lawego (多多)   2021-06-28 23:20:26
起因為租佃雙方為確認是否有租賃關係存在,承租人送出調解申請,經區公所調解、市政府調處不成,送法院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否?聲明:1.請求確認兩造間有三七五租約、2.被告(出租人)協同原告(承租人)辦理續訂租約。
一審判決主文:原告(承租人)之訴駁回。
承租人上訴。
二審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承租人上訴。
三審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想問判決主文均未提及欲確認的租賃關係是否存在,只有在判決理由有明確指出因有違法使用,致租約不存在,那欲被確認的租賃關係到底存在還是不存在,受不受既判力所及?
如果不受 有解決的辦法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6-29 00:49:00
判決理由有明確釋明就發生爭點效啊而且請求確認租約存在不是駁回了嗎 那就沒有啊
作者: lawego (多多)   2021-06-29 06:50:00
不單純要爭點效,要有既判力是因為之後要辦租約登記,只有爭點效行政機關願意登記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6-29 09:08:00
沒有租約是要登記啥如果是已經存在要塗銷要自己打塗銷訴訟啊...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6-30 11:12:00
法官根本連看都沒看,告審判的法官瀆職罪,讓法官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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