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繼承登記與土地權狀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4-15 19:06:29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Ⅰ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
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Ⅱ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意旨,部分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得就被繼承人之
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此即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實務上,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文件上有蓋章之繼承人,始取得所有權狀,未蓋章之繼承
人攜帶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等至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付清按法定應繼分之登
記規費、書狀費及罰鍰,亦可取得所有權狀。
至於要不要去領所有權狀?如果是一堆公同共有人,很難處分、管理的話,有沒有領
所有權狀其實也沒什麼差。
PS:很多人是怕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會被政府列冊管
理、最終標售,才跑去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土地所有權人是一大堆公同共有人
的話,不辦繼承,讓政府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來處理,其實也是一種不錯的處理
方式。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4-15 19:15:00
另外一招是直接發動變價分割,不然73-1要拖很久通常這種土地感覺很有價,但實際上沒啥價錢要是賣一賣一人能分幾千萬,你看蓋不蓋章??而且,打地價稅是通通有獎......因為人人都是公同共有 1/1
作者: pttplaza (玻璃心)   2021-04-15 21:48:00
謝謝大大特地貼文回答:)感謝你的幫忙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4-17 05:34:00
變價分割?法學天才又在發表不知所云的法律高見了 無言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4-17 08:33:00
樓上,您這樣子自怨自艾,不覺得很可憐嗎??要不要出去走走世界很美好的,人生不應該抱著這種態度苟活,很痛苦的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4-17 09:31:00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4-17 22:39:00
看到低級屎蟲的蠕動秀真是滿療癒的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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