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營造業負責人不得兼職的立法目的為

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1-04-04 21:17:14
《營造業法》第28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請問這條文的目的是甚麼?
一個人不能身兼多職嗎?
還是為了採購法的防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4-04 22:06:00
立法理由是認為要確立專業分工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4-04 22:33:00
現行法 (92.02.07)立法理由:為建立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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