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道交條例第23條所謂的其車輛是指?

作者: ultratimes   2021-02-17 18:59:22
道交條例
第 2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首先光是其車輛這個就有爭議了
所謂的"其車輛"
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也就是行照上的車主(行政法的角度)
還是指實際上財產的所有人(民法的角度)
還是指實際上擁有控制權的人(刑法的角度)
假如今天車輛是租來的,租來的車當然不是我的財產,行照上也不可能登記我
但當時實際有控制權的是我,而將出租的車輛在借給無照者,會觸犯道交23嗎?
另一個問題,駕照和車輛所有權是兩回事
所以有人擁有車輛,但卻沒有駕照
此時如果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照的人
但是他因為沒有駕照,所以沒得吊扣的情況該怎麼處理?
1. 限制三個月內不得考駕照
2. 考道駕照後先補吊扣三個月
但是又想到罪刑法定主義,法條沒寫到就不可能自行增加懲處方式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17 19:02:00
吊扣駕照,再怎樣都不會是刑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7 19:27:00
u大濕不愧是u大濕,那個"其車輛"法令會這樣寫,有他的道理買來的車,租來的車,借來再轉借,都可以算這三個字的涵括個人是不知道這跟刑法有啥咪小關西.....另外,這條法律寫的 "汽車駕駛人",為何會寫"駕駛人"?為何不寫所有人? 承租人? 蝦米挖溝人?講簡單點就是...當下你是駕駛這台車的人但你卻又把車子交給無駕照的人使用就滿足這一條的要件你有聽過 車輛所有人,因為借車給無照者,然後被吊照嗎??
作者: CZXtar (星塵)   2021-02-20 00:26:00
沒有駕照哪來的駕照可以吊?而且出借人在行政法沒得罰不代表他在民事和刑事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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