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1-02-13 17:06:02商店除了本店販賣的商品或服務,還會有一些相關設備擺放在
商店裡面或附近,比方讓客戶休息的桌椅或者有些店家會擺放
簡易的電動遊樂設備,像是具卡通角色外型且能讓小孩搭乘之
後上下擺動的遊樂設備。
如果這些設備有問題而造成損害,以侵權法來說用哪條法條?
民191適用嗎? 但是上面提到那些東西似乎不滿足法條要件所謂︰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本條上列要求比較像是房屋梁柱或者招牌一類的。
至於第 191-3 條,顯然不能把上列桌椅或電動遊樂設施解釋
做有危險的工具或方法吧?
那似乎剩下第 184 條了。但是店家的加害行為呢? 擺放「有
問題」的不當設備而致損害? 算是違反「應保持設備安全」而
不注意保持的不作為侵權行為? 還是「不應放置不安全設備」而
放置的作為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