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調解委員會主席的解釋與律師的解釋不同

作者: juihua (蔚藍海岸)   2021-02-13 01:30:16
※ 引述《juihua (蔚藍海岸)》之銘言:
: ※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   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因為並沒有辦法真
: : 正解決聲請人想要解決的問題。
: :   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而房屋
: : 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故不
: : 能僅憑戶籍設於系爭房屋,或占有該房屋,即認該人有事實上處分權
: : ,而命其拆屋還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要旨
: : 參照)。
: :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並非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
: : 實上處分權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並無拆除權限。又調解書
: : 上並無明文約定允許土地所有權人拆除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土地所
: : 有權人如果自行拆除該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的話,可能會觸犯《中華
: : 民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之建築物(要注意喲!這一條是非
: : 告訴乃論之罪)。
: :   我是認為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報違章建築,請政府人員以公權
: : 力來拆除,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 當初在調解時,對造人希望不要花錢拆屋,所以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
: 由聲請人自行處理,聲請人想要住還是要拆都可以
: 然後對造人就擅自拆掉水表及電表,連門牌號碼都拆掉(不知怎麼拆的)
: 現在聲請人想要住,屋內沒有水電,想要恢復水電跟門牌也沒有權利
: 原因在於對造人只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沒答應拋棄稅籍
: 對造人利用稅籍資料對建物進行事實上處分權,架空聲請人的所有權
: 聲請人不能住也無法處理,請問聲請人接下來要怎麼辦?
因為稅捐處不願意配合調解書聲請人(原地主)把移轉房屋稅籍給新地主
於是新地主對稅捐處提起訴願,要求系爭房屋重新設籍
但是調解書聲請人(原地主)聽從稅捐處的建議把系爭房屋拆掉,只留土地過戶給新地主
結果訴願決定書認為新地主有理由,要求稅捐處另為適法之處分
也就是說,訴願決定書認為調解書對造人(土地佔用人)已非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稅捐處應該要重新設籍給新的事實上處分權人(即新地主)
但是系爭房屋已被調解書聲請人(原地主)消滅
請問新地主(即是我)可以對誰提出損害賠償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2-13 01:47:00
原地主拆屋,新地主想要拆違建的損害賠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3 09:02:00
另為適法處分=/=一定要地方稅務給予該舊房子"新"稅籍照你寫法,應該存在 土地原地主,土地占用人(即蓋房者)(應該說....是...房屋稅籍原登記者)以及買地的新地主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2-13 10:58:00
事實上處分權就有風險啊違建就沒有資格有「籍」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13 12:02:00
稅捐實務是為了對違建課稅,因此也有房屋稅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3 13:06:00
稅籍無關建物是否合法無涉,課稅不代表授予無法源建物合法性質,單純就是為$$$$$4就跟所得稅一樣,犯罪也是要課稅的(不過...沒收比較大)
作者: ayaka16 (應對優雅。互相尊重)   2021-02-14 21:13:00
我覺得原po應該是遇到問題就去諮詢,時間點跟敘述有點對不起來,調解書應該有原po的意思在吧?只是寫很糟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16 12:09:00
又不是稅捐處拆屋,申請國賠?那份調解書內容,我是看不出有移轉事實上處分權的意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