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報導中提到
“律師林瓊嘉直呼該行為「不對」,若真的幫妹妹洗澡時出現非醫療、非正當理由的接觸,
一定是性侵害,就算是描述虛擬情境,也因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違反《刑法》妨害
風化罪,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9萬元以下罰金,散播兒少性交猥褻文章更觸犯《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最重可處3年徒刑、500萬以下罰金,至於被告的網友「對性剝削犯罪的唾
棄如評論適當,應屬不罰。」”
但有幾點覺得怪怪的
1.首先,原文說“尿尿的地方”=“性器官”嗎?不能解釋成馬桶、尿桶嗎?XD
2.縱使勉強能解釋成性器官,而刑法妨害風化罪,這位律師是指散播猥褻文字罪嗎?但原po
是貼在18禁的八卦板,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原文應該不屬於硬蕊而是屬於軟蕊的
範疇,只要有適當隔離措施,就不違反本條規定吧~
3.至於那位律師提到的兒童性剝削部分,看刑責,律師引用的法條應該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38條而非第40條,而第38條適不適用前述大法官解釋,這裡先打個問號,退步言
,文字不屬於“圖畫、照片、影片……電子訊號”這些列舉項目,至於算不算概括的“其他
物品”,我覺得應該也要跟列舉者有一定的同質性,所以文字應該不算吧~
4.那如果是用第40條的散播訊息規定來處理,也要符合“第2條第1項第1至3款”相關的情形
才行吧,這樣套用得進去嗎?
因為被八卦板水桶了,無法在那邊討論,所以來理性一點的板請教一下專家們